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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占中”违基本法可被治罪

要使“佔中”不发生,最好的方法“佔中”发起人回心转意,放弃“佔中”。要使“佔中”发起人改邪归正,放下屠刀,受“佔中”影响的有关公司和人员应当组织发起守护中环行动。

  宋小庄

  国家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李源潮在会见不同的香港人士时提到香港“佔中”的三个要害,就是违反基本法、影响香港的繁荣稳定、阻碍普选。有人质疑称,“佔中”是香港基本法授予居民的人权,怎么会违反基本法呢?这是需要搞辨析的误区。

  煽动教唆“佔中”前可治罪

  应当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7条虽然授予居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包括“佔中”。而上述条文提到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限制。基本法第42条明文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在香港特区实行法律的义务。”即使“佔中”以和平进行,也是不守法的犯罪行为。所犯罪行包括:(一)煽动罪,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不少人以为该两条规定已被废除,其实没有,只是长期搁置,没有执行而已。(二)非法集会,触犯了《公安条例》。(三)其他非法集会引发的犯罪,如“在公共场所打架罪”;“在公共场所持有攻击性武器罪”;“在公共场所滋扰罪”;“刑事毁坏罪”;“盗窃罪”等。(四)教唆罪,等等。其中煽动罪与教唆罪是已遂的犯罪,并不需要被煽动、被教唆人具体犯罪的事实。但其他犯罪行为在“佔中”发生后才能治罪。

  “佔中”不大可能是和平的,行政长官梁振英曾经指出了这一点。港大学生会刊物《学苑》曾经为“佔中”出版专刊,内含具体的行动计划,要达到瘫痪中环的效果,选择在最狭窄的路面上建立街垒,构筑路障,确保阻止清场行动等,以瘫痪整个香港岛。如果是这样,“佔中”还是恐怖主义的犯罪。1994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订立的《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第3条有恐怖主义的定义说:“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群人或某一些人中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不论引用何种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考虑作为藉口,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辩护的。”“佔中”的违反香港的刑事法律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这只是一般的犯罪,还是严重的犯罪,还是恐怖主义的犯罪而已,警方有责任来处理。

  可提请法院确认非法性

  “佔中”不但违反了基本法规定的守法责任,还违反了基本法的序言、附件规定的五步曲、第45条的普选安排等。序言第二段提到,香港设立特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而“佔中”必将妨害中环政府总部的运作,防害金融中心的运行,防害工商业和专业服务的工作,当然会影响香港的繁荣稳定。“佔中”有关“公民提名”的政治诉求是在基本法附件一、二规定的“五步曲”之外的非法程式,也是违反第45条的,既然是非法的,当然也违反基本法。这是中央已经三番五次提醒了的事。如若不信,特区政府还可以採取法律行动,不妨请求法院确认“佔中”的非法性。

  香港基本法第35条指出,香港居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司法补救。“佔中”又是侵权行为,“佔中”堵塞交通,影响上班,使各商店、银行、机构等无法营业,受牵连的法人和个人数以数十万计,每天的损失数以十亿计。由于该等损失与“佔中”有因果关系,还将带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

  双管齐下发起“守中”行动

  在受到“佔中”影响的数十万人中,有的受到损失,有的未必受到损失,例如打工仔可能视“佔中”为放假,但不排除他们的僱主为了减少损失和风险而裁员,这样他们就不能置身事外。“佔中”带来最大损失是银行、金融机构、商场、商舖、各式各样事务所以及各有关的商业交易等。根据香港普通法,房地产交易的时间是关键,如在“佔中”期间,交易的一方因“佔中”不能履行合约,并不能延期,另一方可视为违约,没收按金或要求赔偿,损失不菲。“佔中”期间不能营业的各工商机构的损失也很大,他们希望“佔中”不发生。

  要使“佔中”不发生,最好的方法“佔中”发起人回心转意,放弃“佔中”。要使“佔中”发起人改邪归正,放下屠刀,受“佔中”影响的有关公司和人员应当组织发起守护中环行动。一方面组织游说团,要求与“佔中”发起人见面游说;另一方面聘请律师,发出警告信,表明一旦“佔中”而受到损失,必定追究“佔中”发起人、参与“佔中”的人士,要求他们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受“佔中”影响的有关公司和人员可以先礼后兵,双管齐下,则功德无量,香港幸甚。

  作者为香港资深评论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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