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8月4日,英国29岁青年马可·达根在伦敦东部托特纳姆被警察开枪打死,伦敦警方称,达根当时持有武器,并向警察袭击。但公众和一些学者认为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加之达根是黑人,也有人把此事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于是,在托特纳姆爆发了抗议警察暴力的示威,并引发了骚乱,骚乱蔓延到整个英格兰地区。
从以上警察滥用武力引发骚乱的案例可以看出,警察的个体行为自然被公众认为是警察的集体行为,根据警察的政权角色,警察滥用武力又被人民认为是政府行为,导致人民与政府的对抗,从而引发骚乱,骚乱又使更多的人对政府失去信任。所以说,警察滥用武力严重影响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
英国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武力,各国立法机构都通过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与现场所需一致,不能过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为警察执法的国际惯例,各国警察乃至国际警察组织培训,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英国、爱尔兰、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除外),以此减少警察滥用武力发生的机会。就是允许警察携带武器的国家,几乎毫无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和程序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胁警察或他人生命时,必须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当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这种威胁时,开枪击其非致命部位;当对方失去进攻能力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检察官调查。
英国对警察持枪和使用武器控制得相当严格,《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1998年人权法案》、《警察使用枪支指南》等一些法律和规定确定持枪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持枪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和自卫时,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能阻止“对生命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方可使用枪支。
英国法律还规定,“使用枪支”指“用枪指着对方”或“开枪射击”,警察个人要对自己使用武器的后果负责。根据英国《独立报》2005年10月份的一篇文章,在过去12年里有30人死于警察枪口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