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的带薪休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
除了这些针对性法条,《旅游法》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严格履行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请求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等多项旅游者权利。而一旦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即使这种权利未必会被他者损害,但至少提供了维权的依据。《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盖在于此。
在《旅游法》正式实施之前,其影响已开始显现。媒体报道,许多旅行社取消了购物环节,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一些导游则表示“回扣没了,日子不好过”。一望即知,团队旅游价格的上涨不过是因为过去旅游者的消费在暗处罢了,属于价格水平理性、正常的回归,而一些导游的悲叹则表明在法律规范之下,行业必将迎来市场的淘洗。但几乎与此同时,也有让人意外的消息,有媒体披露,导游不让购物反遭游客投诉,而一项调查显示,6成多的网友反对《旅游法》中的禁止指定、强制购物条款,因为“如果取消全部购物行程,自己不知该去哪儿买东西”。
针对这一争议,专家从法理上的回应肯定是必要的。其实《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其所限制的只是旅游经营者单方面的指定乃至强制行为,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也没有牟取不当利益,为什么不能购物?
但从另一个角度,旅游者“如果取消全部购物行程,自己不知该去哪儿买东西”的困惑,似乎又见证着中国式旅游升级之难。近几年来,“从观光式旅游向休闲式旅游转型”是业界耳熟能详的口号,但是现实中的国人几乎仍然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于是购物便往往成了旅游中最重要的事项和最大的成果。
旅游是为了感受自然人文之美,体验休息闲暇之趣,而不是为了向人夸示曾经到此一游,更不是为了买东西,什么时候国人的旅游可以臻此境界,国人的休闲文化品质可以得到有效提升?这当然不是一部《旅游法》可以规制的,它需要观念的转变,也需要政府更加重视公民的休闲权。(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