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掀起严打网络造谣、传谣犯罪(CFP)
一是执法必须谨遵法律标准。网络得以存在和繁荣的基础,在于言论的自由与表达的畅快。而执法机关采取何种标准认定网络谣言,将直接影响公民言论自由的尺度。网络环境中,因信息不充分传播了不准确信息,这和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有本质区别。实践中,一些执法者习惯于将网民发布的不实消息完全等同于造谣,很容易突破法律标准随意扩大打击面。在网民发布的不实消息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是恶意捏造,对“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缺乏主观考量,就不宜动辄认定为网络造谣。例如就吴虹飞骂建委案,法律界就有人士认为,以“我想炸……”为起头的所有表达,都不过是借助网络宣泄自己的主观想法和情绪,并不属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这方面,国外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认定标准,“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发表的言论不是导致明显而即刻会发生的危险,一般都属于言论自由范围。
二是惩治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复杂的网络舆情生态,让传统意义上的造谣产生许多新问题,执法机关如何合理、准确地评估其社会危害,并以此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变得比较复杂。何种情况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法律的标准并不明确,此时需要执法机关充分尊重事实,综合考虑造谣者的动机、方式、后果等因素,客观准确地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如果网民出于“不明真相”的监督意图,在公权力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情况下,基于对自己权利的担忧而做出揣测性怀疑,或是道听途说后在网络上转载、跟帖以求真相,则不宜轻易认定为网络造谣予以打击。网民最担心的是,执法者会不会把不喜欢听到的声音扣上谣言的帽子,这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将是致命的。
三是治罪必须关注权力控制。对网络言行治罪要实现法治化,关键要把执法权“关进笼子”。法治思维方式的提出,主要侧重于公权力的要求,打击网络造谣,执法权力能否受到严格控制,将直接影响整个行动的法治指数。网络上之所以出现一些对严打“网谣”的异议,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警察权力受制约还不够,如律师难以介入此类案件过程,一些地方短期内“抓捕”上百人甚至数百人,执法机关对案件细节缺乏交代,媒体舆论的监督还不够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人们难免对执法产生种种担忧。可见,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将惩治网络谣言的执法纳入规范化轨道,才能确立起执法的权威与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增进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