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司法部门通过一系列判例,严惩网上造谣违法行为
在中国,为了形成惩治网络谣言的制度合力,不少人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规则,这种立法的路径依赖其实忽略了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目前,中国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并非无法可治,至少形成了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对于网民造谣诽谤,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济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对于网络造谣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造谣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诽谤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等,则可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比国外多寻求私力救济而言,中国的立法规制更加侧重公权力打击,且责任全、力度大。
摒弃“严打”的惯性思维
随着全国公安机关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一些个案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担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会不会陷入传统的严打思维之中,甚至出现背离法律精神的现象?这并非杞人忧天,因为现代社会,真正构成对法治实质破坏的往往不在于个人违法犯罪,而是公权力不依法执法。
严打思维强调对违法犯罪打击的从重、从快、从严,而忽略依法这一前提性要素,容易使得一些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标准判断、定罪处罚等方面出现瑕疵,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倘若严重依赖“三从”,迷恋重刑的震摄功能,易使打击违法犯罪偏离法律轨道,为了挖掘犯罪分子而不惜“宁可枉判千人,不可一人漏网”。在政绩观的影响下,一些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会被升格处理,这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8月28日有个广泛报道的案例就值得商榷:清河县警方发现百度贴吧一网民发布消息称,“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因这条信息迅速被点击1000余次,警方认定为网络谣言,并对造谣网民赵某行政拘留五天。从发言内容看,这是典型的“求证式”信息,行为人既无造谣主观故意,也很难认定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法律上很难构成违法行为,警方上升到行政处罚层面予以升格处理,显然与当前严打网络谣言的大形势有关。在另一起安徽砀山网民因发布车祸不实信息被拘案件中,警方最终撤销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