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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愤,点燃法律激情还是烧死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场都在成为一个对司法过程以及“公正”观念本身,产生巨大影响的平台;也在成为对个人权利而言,保护与损害并存的争议之地。

  【链接】贪官审判该不该考量网络民愤

  近日,民众情绪对案件的影响格外引人关注。从雷政富的立案、审判,李某某案的未审先热,到刘志军案死缓判罚的争议,民愤在考量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从重处罚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民愤的确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人民的要求。但是,民愤一旦涉入司法,就不再是一种单纯愤怒情绪的宣泄,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民愤在监督司法的同时,是否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民愤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特定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严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及善恶标准,导致群情激愤;二是民众本身对特定人及其特定行为存在歧视、偏见、仇恨等不理性态度形成民愤;三是新闻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无形中引导民众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共识,产生民愤;四是个别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利用一些非正当手段如欺骗、收买、拉拢、威胁等,使一定数量的人针对特定人及特定行为表达民愤。因前两种原因而产生的民愤,可视为常态民愤,而后两种原因产生的民愤是非常态民愤,民众情绪的形成更多的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引导,甚至是被欺骗或被利用。这种民愤中包含的正当性成分较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民愤一方面确实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为有民愤存在,表明民众关注案件、关心司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加倍谨慎,依法行事,不敢徇私枉法。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官为了追求裁判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味地迎合民众,而不考虑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很容易使民愤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关键取决于司法机关、民众和媒体。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司法机关应排除一切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尤其应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涉;其次,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机关尤其是法官应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民愤往往缺乏理性,具有不稳定性,但是民愤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反映出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民愤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并认真分析民愤产生的原因,不能“一刀切”;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坚持司法公正,应强化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

  对于民众来说,民愤发于民众,要有效的化解民愤,减少民愤的非理性因素,必须关注老百姓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有的老百姓法律意识有了,法律素质却不具备,法律知识欠缺,未养成法律思维,不能从法律理性的角度作出判断,发表有价值的评论。因此,化解民愤,普法工作非常重要。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媒体也应当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新闻媒体依靠舆论的力量,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其效果是明显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对某些案件刻意炒作,严重误导群众,导致民愤产生,影响司法公正。(摘编自《人民论坛》杂志)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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