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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中的权利冲突与价值选择

在网络反腐中,均衡的难点在于官员个人权利与公民监督权利之间的冲突。既要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又要适当保护官员的民事权利,这种均衡之道依旧要取决于公民监督的法治化规则与理性化思维。

  

网络反腐中,均衡的难点在于官员个人权利与公民监督权利之间的冲突

  法治之道在于均衡

  法律原本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在网络反腐中,均衡的难点在于官员个人权利与公民监督权利之间的冲突。既要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又要适当保护官员的民事权利,这种均衡之道依旧要取决于公民监督的法治化规则与理性化思维。

  在成熟的公民理性范畴内,合乎法治化的网络监督路径,应是官方举报渠道优先,私力曝光监督应恪守注意义务,以不伤及无辜和不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为原则。公民以偷拍或曝光的方式反腐,也当强调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在官员的隐私范畴并无立法明文界定的背景下,监督的手段与方式不能因为法理上官员的隐私范畴较窄而无限扩大。例如,如果爆料人掌握的资料涉及官员身体上的诸多隐私部位,则不宜直接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而应当先向纪委监察、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在举报未果的情况下对资料进行适当处理后再公开,以尽量避免反腐的权利损耗。

  问题在于,当前由于一些官方举报监督渠道受阻,使得公民更相信网络,更愿意寻求网络曝光的私力方式。而事实证明,这种借助网络“把事情闹大”的监督方式虽然手段上存在风险,却容易引起反腐部门迅速有力的查处。改变这种现状,显然有待于反腐部门“正人先正己”,做好公民监督的权利保障工作,将网络私自曝光式的监督吸引到正常的法治渠道中来,以实现各方权利冲突的安顿与平衡。就此而言,网络反腐法治化与治理水患无异,主河道不疏导畅通,必然让公民监督寻求其他渠道。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继续回避对官员隐私权的界定,究竟哪些属于官员的纯个人隐私,哪些属于与职务廉洁性相关的部分,这种界限立法或许难以一时作出清晰的标识,但在民事诉讼的个案中,司法机关可以探寻、发现其中的“奥妙”,以形成指导性的判定规则,最终确立起官员隐私权的限度与公众监督的边界。笔者倒是希望,对于网络反腐行为不当严重侵犯官员隐私权的现象,在查处腐败的同时,官员即便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私权利。只有在这种“腐败的归腐败,隐私的归隐私”的理性处理中,我们才能渐渐形成对权利的理性认知,才能懂得权利的珍惜及其行使之道。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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