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平台让反腐隐含的权利冲突凸显无遗(CFP)
第一层面的冲突来自公民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偷拍也好,利用公共监控视频也罢,画面中都可能包含其他公民的隐私信息,对这部分私权,不能因为监督权的公共价值而忽略。此时网络反腐的具体手段,应当受到权利行使以不伤害其他公民权利为原则的限制,监督过程中捍卫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利,不能殃及无辜。例如在偷拍官员中,很可能会捎带上其他不愿意公开行踪的公民的隐私。对这部分权利的关注,背后的价值取向乃是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较之具有公共属性的监督权利更为重要,如果爆料人只是向反腐部门提供,而不是擅自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无疑更为有利。
第二层面的冲突较为复杂,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监督权的边界。当前舆论的共识是,官员的隐私权范围应小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法治视野下的官员当然也拥有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其私生活并非可以任人干扰,但是其私权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官职的限制,较之明星等公众人物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一旦涉及官职腐败或违法现象,就应当让位于公共监督权。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举报等监督权。对这种权利的关注,背后的价值缘于官员身份的公共性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
不难看出,由于网络解放了每个人的表达空间,公民反腐不再为找新闻媒体公布腐败信息、扩大舆论影响而犯难,此时反腐行为因缺乏传统媒体审查删选的适度控制,自己制作、自己发布的网络平台让反腐隐含的权利冲突凸显无遗,尤其是对官员合法权益的限制,成为反腐法治构建中的一道难题,这也构成了我们讨论网络反腐行为边界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