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
网民反腐的行为边界
一次私力维权的绝地反击,开创了侦探式反腐的成功范例,法官的落马让不少网友惊呼“建立特务功能的反腐机构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法律界则对这种网络反腐中证据获得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争议。
近年来,网络反腐风起云涌,尤以曝光官员私密丑闻的方式最为引人注目。或偷拍,或窃听,在信奉“有图有真相”、“用视频说话”的网民行动中,一批问题官员纷纷陷入“日记门”、“艳照门”、“不雅视频门”。这样的反腐举措让不少官员如坐针毡,也令一些人产生担忧。法治社会,以刺探官员私生活的方式挖掘反腐线索,究竟面临哪些风险?是否需要对网民反腐的行为设定边界?
公民的反腐动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并不意味着任何反腐手段都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就公民的反腐取证行为,立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私下录音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公民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二:一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前一条好理解,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反腐都构成公民违法的事实,自然难以获得正当性;但对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他人”是否包含监督的对象?从法治精神上理解,司法解释所要保护的乃是取证人之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反腐对象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保护之列。
不难看出,网络反腐的取证行为并非毫无边界,既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充分尊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上海法官事件中,爆料人偷偷复制图像监控资料的行为虽然并不违法,但如果将监控录像中的画面不作处理予以曝光,则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普遍意义上,当公民借助网络发布反腐信息以寻求舆论机制的影响时,不仅要照顾到信息中会否侵害其他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过监督对象的权益保护,并不构成官方启动反腐调查程序的障碍,其完全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诉讼来解决。
自从网络反腐问世以来,便一直面临着某种“合法化”困境,网民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的监督,其手段总是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这种困境源自网络反腐本身存在的权益冲突:在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究竟如何选择并恰当均衡,我们既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更缺乏成熟的司法判例指引。于是,在反腐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监督权的公共价值衡量,明显超越了隐私权,此时对官员隐私的强调无疑显得不合时宜,且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声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