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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时代,小产权房如何突围

小产权房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合理土地制度的产物。当政府部门动用行政力量,对小产权房施以惩处的时候,或许可以在市场上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使政府的权威得以维护。

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为推进制度转型提供契机

  农民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并出售之所以违法,关键在于政府不承认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开发权。这种对农民土地权利的歧视性做法,构成了城镇化进程中“要地不要人”的模式,农民被排斥在城市化开发建设之外,甚至因土地被政府征用而失去生活支撑。农民只得凭借小产权房这种集体违法的方式闯进城市开发的进程。更重要的是,小产权房的销售,为外地民众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融入城市敞开了大门。从这一点来说,小产权房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它不仅在城市商品房价格高企的情况下,为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一条通道,而且为农民土地财产化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教授在谈到小产权房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大量小产权房,不仅在习惯法的意义上被视为财产,而且,由于村、镇政府对小产权房发给产权证,因此在地方法的意义上也已被赋予公共权力的保障。其实,权利哪里有什么大小之分?小产权房,相对于国家法来说,只是非正式产权而已。小产权房的长期存在和大规模蔓延,反映的是国家法和民间社会的实践性规则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村、镇地方性权力之间的冲突,反映的是国家的歧视性管制难以为继。”

  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然而这种歧视性管制不但违反了市场规律,也与改革的目标不相符合。正是基于对现有城镇化模式弊端的清醒认识,《决定》提出允许集体像国家一样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集体可以根据不同的建设用途,出让不同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意味着农民被赋予了对集体土地的开发权,可以实现国家和集体在土地权力上的平等,从而将使歧视性管制难以为继。这种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承认原有因缺乏开发权而违法的小产权房将能得到妥善处置,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市场和社会自生秩序的尊重和宽容。从这一角度来说,小产权房不仅不是历史的负担,而且还为推进制度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

  由于小产权房的用地越过了政府对商品房用地的统一部署,因此政府对此一直不予承认,不向这种住房颁发房产证,是其用以约束、钳制这种住房的一个“杀手锏”,这使得小产权房的业主处于一种财产不完整状态。但是,这其实是政府在用民众赋予的权力维护其自身利益。政府反复强调小产权房不合法,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可是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却是,真正让小产权房业主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正是政府出动的推土机。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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