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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政府用什么来还债

关于地方债,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危机观点和安全观点。它们的分歧主要在于所选择的度量偿债能力的指标不同。同时也可以回答“用什么来还债”的问题。

  

  问题的关键是,有什么机制能约束中国地方政府在收入不足时少举债?又有什么机制能保证政府会将充裕的国有资产在必要时用来偿还债务?

  中国:政府债权约束机制缺失

  然而,在中国,地方性债务的风险首先不在于其庞大的债务规模,而是面临政府的债权约束机制的缺失。债权应该“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就针对政府的债权而言,就是政府和和债权人(包括给政府贷款的银行)的行为理性,它们之间的信贷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而不受非经济因素的干扰。这就要求具有独立于政府的银行经营环境和良好的政府破产机制。但中国现在并不具有这些条件,致使政府债务违约频频发生。

  在中国,地方政府向银行借贷时通常需要以土地等资产作抵押,而贷款的规模直接取决于所抵押资产的估价。以土地为例,经过地方政府征收将农地所有权转化为国家所有权,再由政府出售给城镇土地使用者,政府在此过程中利用行政权力低征高卖,实际将土地的全部增值拿走,本质上,这是一种全额增值税。不管土地市价如何变化,只要土地市价高于征收补充金,这种条件下的银行信贷实际上以增税来偿还的,而这已经在透支政府的信用。

  对于那些没有抵押资产的银行信贷,其偿还有难度时,政府只要动用不受约束的征税权,偿债就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那么政府破产就是不可能的。如果政府的征税权受“法定主义”的约束,即征不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由议会决定或选民直接决定,那么政府出现流动性枯竭从而破产是才有可能。因此,政府破产实际上是保护社会免受政府进一步侵害的制度屏障。显然,中国尚不具备健全的政府破产机制。

  因此,在债权约束有效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既可以用收入(税收和土地出让金)来偿债,也可以用其控制的资产来偿债。但在债权约束缺失和完全失效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所赖之债最终必然是由债权人自己来消解。

  在中国,政府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制度决定了,地方政府不是一个经济责任中心,如果地方政府真的不能偿还债务,也会由中央政府来兜底,但最终,实际上还是由作为纳税人的所有公民来买单。因此,在现有体制下,中国基本不会出现孤立的地方政府破产,但地方债务的持续积累无疑会加剧整个社会的全面危机。“两害相权,选其小”,因此,数量有限的地方政府破产固然会对社会造成一些震荡,但真正危害根基的则是举债无核算、还债无约束的政府不可能破产的制度。

  根本出路显然是,用有效的债权约束制度来保证还债。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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