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债权约束与市场发达国家没有什么不同,“欠债还钱”的法则具有和市场发达国家相同的约束力。
政府举债在世界范围是一种普遍现象
借债和还债最能集中地反映一国的经济本质和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因此,仅从数量关系就得出债务风险和偿债能力,会产生严重的误导。在经济学研究中,就曾经有人根据人均粮食拥有量来推断是否会发生饥荒。但现实却是,世界上超过一半的饥荒都发生的人均粮食拥有量相对丰裕的国家(或年份)。如果债权约束较弱,即使有充分的收入(或资产)也可能赖债不还;如果债权约束较强,较少的收入(或资产)也要用于还债。因此,破产实际上一种债权约束强化的表现。
如果以债权约束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地方债务,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结论。法学家达维德指出,要让私人尊重借贷协议并不难,因为政府可以充当仲裁人的角色来约束借贷双方。但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关系的同时,它自己也可能成为借款人,政府一旦借了钱,政府就有动机推迟还款,甚至不履行其偿债义务,为了偿债也可能通过向纳税人加征税收。因此,政府借款也存在一个信用问题。但要让政府守信用却面临一种特殊的困难,因为政府手中握有权力。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结构能够有效约束政府也守信用,自觉地还债,还应该约束它不随意加征税收,转移负担。其实,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是通过制度结构成功地实现了对政府赖债动机的有效约束以后才得以建立的。
在英国,国王和议会之间关于借贷的历史故事能揭示这一制度的基本逻辑。在17世纪,国王是借款人,议会是代议民主机构,政府还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因此要让政府有借有还,就必须将税收的立法权争取过来。否则,国王就可以通过征收新税来偿还债务,从而轻而易举地将负担转移。尽管由议会所决定的税法具有一种普遍的约束力,但向国王贷款的只是一些特殊的阶层。因此,议会内部还有可能运用“多数人的暴政”将债务风险转嫁给这些贷款人。所以议会的控制权应该掌握在那些向国王贷款的债权人手中。通过将这种约束做出合理安排,让债权人能够与其他社会群体形成持久的联合。1688年,在英国的“光荣革命”中,作为政府主要债权人的辉格党人,不仅控制了议会,也控制着公债的代理机构——英格兰银行。结果,辉格党人从政府那里获得了偿债的可信承诺,而政府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财政资源。
今天,政府举债在世界范围里是一种普遍现象,主要是因为在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这种针对政府可能赖债的约束制度,而通过政府举债又可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对社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