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改进立法和政策制定方式。依法治国要保障公民权利,法律和政策本身必须公正,若它们自身的价值导向有偏差,依据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去管理社会,必会损害民众权益。而要使法律和政策公正,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就如公报指出的,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这里,公开透明,公民参与非常重要,它与上面提到的在决策程序方面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道理都一样。只有公民自己知道其利益所在,若关起门来进行立法和政策制定,纵使立法者大公无私,但由于知识和信息的有限,也会偏离立法初衷。而开门立法,让公民参与进来,它能克服这种信息局限,同时,不同公民的立法博弈形成的法律,虽然于每个公民来说不是最佳的,但能形成一个最大公约数,使每个人的权力都能在法律和政策中得到部分体现。
再者,司法还必须公正。司法公正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若一个社会司法不公,就不可能去限制公权力,更不可能去保障民众权利。而这恰恰是中国目前社会的一个大问题。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使得民众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有冤无处诉,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反而变成了民众的绞索。所以,某种意义上,依法治国就是要拾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民众如果对司法信任了,依法治国就达到了目的。
司法不公在于司法缺乏独立性,司法不只遵守法律,而是广泛地受到公权力、资本和舆论等各种外力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前者,对司法影响最大,这就使得司法变成了强者压迫弱者的武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是多方面的,其中司法制度设计的偏差是问题之一。当司法机构和人员在人财物上被行政权力钳制时,司法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实现。所以,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要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可以从司法的去行政化入手。
全会公报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就是从机构和人员两方面推动司法的去行政化。若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得以建立,加上最高法的巡回法庭,那么,目前司法受制于地方的状况会得到大大改善,法官将只秉持事实和法律判案,从而,当大众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有申诉和救济渠道,如果民众感觉到了司法会为他撑腰,何尝不会建立起官员和公民信法守法的良好风尚?
仅从公报来看,本次全会做出的依法治国方案与社会普遍的期待尚有差距。但正如三中全会公报出来后社会有些失望,而后待《决定》公布由失望转向振奋一样,希望这次《决定》也能带给社会一个惊喜。然而,不管怎样,执政党已经意识到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将要开启一个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就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