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
【案情】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市区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在一个月期满后,只有12个省的计生部门给了书面答复。8月12日,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卫计委受理,并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其中,山西等7省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被确认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等7省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依法责令限期答复。
【影响性】推进信息公开、改革“社会抚养费”
吴有水律师发现了一个申请信息公开的“富矿”,这就是“社会抚养费”。类似“富矿”仍有许多: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胜枚举。申请信息公开并非公民的职责,申请人要么出于公益心,要么出于办事需要,总之需要投入时间和劳动。而主动或接受申请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职责,不应躲闪。同时,就“社会抚养费”来说,我们必须追问,“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的差异到底体现在哪里?取名“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只因为比“超生罚款”好听些?它真的用于“社会抚养”了吗?“社会”怎么抚养那个“超生”的孩子了?有没有量化的信息?公民对“社会抚养费”的追问,事实上也是对改革我国三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法律与政策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