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李俊家族案的司法文书,判决书显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的经济实体有6个,分别为金得利公司、俊峰置业公司、“金皇冠”歌舞厅、金龙玉凤国际俱乐部、诚安担保公司以及俊峰集团公司——— 如果按照涉及的业务类型划分,可以被切割成房地产业务、餐饮娱乐业务以及担保业务三大块。重庆检方和法院对照法律规定的四大特征,认为俊峰集团从组织结构、获取经济利益、进行寻衅滋事等方面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然而其中的逻辑,以及支持这一逻辑的证据链却存在值得推敲之处。在本案的辩护律师看来,这一司法判决并未清晰地区分黑社会组织与一般实体经济组织,而案件从一开始就是“有罪推定”。
“大部分成熟的公司都有比较紧密的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公司纪律”,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主任文闻在评价案件时表示,公诉人将本案20个被告人从所谓先后成立的6个经济实体中过滤出来,并加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评价,这隐含一个逻辑前提,即这些先后成立的经济实体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成立,然而客观事实并非如此,公诉人实质上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足以证明,案件所涉的经济实体,设立时就是要用来进行犯罪的。
根据其中被告人项旭东、郑鸥、高勇及陈安富的回忆,在俊峰被卷入涉黑前,他们与案中提到的“黑社会老大”李修武并不熟识,“最多只知道有这么个人”,而公司更多是李俊在运作和管理。在专案组介入、将李修武定为组织头目之后,他们在受讯期间均遭遇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以及精神、肢体虐待,被要求承认专案组设定的黑社会组织架构。
“他们用理好的材料逼迫我签字,上面写李俊、李修武是黑社会,哪些人是黑社会骨干,我在材料上改了很多,专案组的领导就说我态度很差,很多关键东西不能改,比如说黑社会架构、担保公司高利贷”,郑鸥描述,他先后被多名专案组人员审讯,但每次审讯后整理成的文字材料都与原话差距很大。与此同时,专案组也不断对这些当事人施加精神压力,许诺他们如果签字就能办取保候审,不签字就判成黑社会骨干。
“我的斜对面关了李修武,我也是进去以后才知道的,之前都没听说过他”,诚安信用担保公司业务员高勇在本案中被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执行刑期1年6个月。2010年11月16日,专案组警察来电,要求高勇对李俊的事情做个配合调查。然而高勇最终被带至戒毒所,在遭连夜讯问“涉黑事实”后,自此成为李俊专案被告人之一。
至于仍在狱中服刑的4名主要被告人李修武、台士华、魏文清、白红波,从他们的律师会见笔录中亦可以证实前述的说法:在专案组办案期间,所有当事人均遭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以及要求签署与口述不符的审讯笔录。这也导致最后在一审开庭期间,案中20名被告全部当庭翻供,控诉专案组对他们实施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并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经济特征、组织特征、犯罪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实际上,李俊、李修武等人均不具备这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律师张磊、李金星、王兴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表示,除此以外,本案中对于寻衅滋事、隐匿会计凭证、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所有罪名,也都与事实不符,“没有一项值得推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