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专案组提议公司该组董事会,设立5人决策小组,托管公司占3席,俊峰占两席,再次遭到俊峰公司拒绝。专案组解释,相对于之前的完全控制,这个方案保留了俊峰两个席位,“你们其实是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此后一个月,2011年8月在公司会议室又召开了一次双方谈判,会议由专案组组长魏星主持,结果会议刚开始十多分钟,发生了冲突,被俊峰集团一名长辈搅局,匆匆结束。“之后,俊峰采取了拖延的手段,对方托管的方式也一直在变,但总体都对我们不利”,李占魁说。
以上这些,李占魁向专案组问原因,魏星的回答就是他们一直就是这样做,之前的“091-618”彭治民专案组就是这么做的。专案组的一名成员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对于上述做法并未置评,称“都是按照上级的指示在处理,我们现在不便接受采访”。
2012年4月,重庆官场发生巨变,但国有化的议程并未受到干扰。魏星再次来到俊峰集团,给中层及以上领导开会,说公司即将国有化,你们可以为自己的后路考虑,愿意留下的就留下,不愿意的可以走。
在回忆这段往事时,李占魁还有一个记忆深刻的例子:在冻结划拨公司账面资金时,一名行长考虑到资金安全并不同意,专案组就把行长与客户经理带到专案组,说不划也得划,如果不识时务,看到刑拘通知书没?章都盖好了,写上你的名字就可以执行!后来客户经理先回到银行将资金按照专案组的要求划走,行长才被放了回来。
涉黑
20名当事人的刑期从18年至数月不等,自2011年7月始陆续有人刑满释放
如果按照判决书对本案所涉的20名当事人进行分类:李修武是这一“黑社会组织”的“首领”,台士华、魏文清、白红波、岳明杨是该组织的“核心成员”,郝建、汪文宜、李伟、熊军、项旭东、陈安富、郑鸥、郑毅、高勇、范春雷、雷良军、王亮、印国、金怀、何君则是“一般成员”。
20名当事人被判决的主要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隐匿会计凭证罪,刑期从18年至数月不等。自2011年7月始,该案中已陆续有刑期较短者被刑满释放。
比照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