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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首席大法官的权力:18年来未审理一个案件

两会后,一批冤假错案陆续重审宣判,引发公众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普遍猜想。作为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大法官的权力:享受副国级待遇

  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中国的首席大法官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国级待遇。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权力的来源显得多元而复杂。

  作为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周强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党组书记、院长为副国级,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通常,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为副部级。为了加强审委会工作,审委会专职委员亦被明确为副部长级。

  在秦前红看来,“中国的宪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性文件均无有关最高法院院长权限的直接规定,这导致要理解和分析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既涉及复杂的法解释技术,又需要结合中国特有的政治架构、既往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行为进行分析。”

  以审判活动为例,理论上讲,大法官与普通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的独立审判权并无区别,但身为院长、副院长等的大法官们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担任着领导职务,这使他们在审判权之外拥有了一些重要的权力:比如“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事实上,由大法官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首席大法官即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 责任编辑:方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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