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警队集团腐败
“葛柏案”只是1970年代香港警察腐败的一个缩影。
在1974年之前,香港最为严重的腐败就是警察腐败。廉署的咨询委员会曾表示,当时半数以上的投诉都是关于警察腐败的。
《百里渠报告》这样写道:最坏的一种贪污形式就是反贪污办公室所说的“集体”贪污,就是说整个团体的警员都参与了收取和分配赃款的活动,如某些警察组成小组,从非法出租汽车司机、赌场老板及其他不法机构收取金钱。在这里“收钱”的含义往往远远超过贪污的真正意思,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勒索,辅之以含蓄的暴力恫吓等。
当时,警察系统的集团式腐败涉及赌博、毒品交易、性交易、无证售卖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主要的警察腐败案件都是发生在一线执勤人员层面,从上到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贪污活动。
据估计,1960年代末至1970年代初,整个警察集团每年从黄、赌、毒场所获得的贪污贿金高达10亿港元。
贪污所得是按照等级自上而下来分配的。以处理交通事件中的受贿来说,香港的出租车、卡车、货车司机常常通过贿赂警察来解决违章问题,以免受惩处或少交罚金,这笔钱每个月大约有6.5万港元。一个普通警员可得到50港元,警士得到150港元,总督察得到1000港元,分区警司可得到3000港元,高级警司得到4000港元。
作为香港警队总警司,葛柏收黑钱的范围遍及香港岛、九龙、新界各区及离岛。交黑钱的单位多达3000多个,包括字花(一种赌档)、外围赌马、外围赌狗、歌厅、舞厅、妓院、麻将学校、鸦片烟档等各种涉及黄赌毒场所。
外籍警司韩德从事警察职业19年,其间共攫取了500多万港元的非法财产。他最终于1973年因腐败入狱,在入狱时面对记者十分坦然地说:“我只是运气不好,碰到点子上了。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是非常自然的一件事。”
自从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之后,警察集团式腐败就成为其打击的最主要对象。廉政公署的年度报告称,在1970年代中期,实际上每个地区的警察分支机构都存在至少一个腐败集团。直到1970年代末期,廉署才彻底将集团犯罪铲除干净。
以尖沙咀警署为例,1977年9月至10月间,廉署对该警署采取了大规模的行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廉署逮捕了260余人,其中警司级和总督察级的高级警务人员便达22人之多。这个数字意味着将整个尖沙咀警署给一锅端了。
廉署最初几年对警队的强力扫荡也引起了香港警队的反弹,并引发了1977年的“警廉冲突”。
当年10月28日,超过2000名警务人员,在港岛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抗议廉署权力过大,要求政府压缩廉署的权力。这些警务人员浩浩荡荡地抵达中环的警务署,向警务署长递交了请愿信,之后又向附近的廉署总部进发,这些执法人员居然冲进廉署破坏财物并且殴打廉署人员,一时场面极为混乱。此后几日,警员继续上街滋事游行,形势一度近乎失控。
最终,11月5日,港督麦理浩颁发“特赦令”化解了这一危机。麦理浩宣布,在1977年1月1日之前,曾经贪污而未检控的公务员可以获得特赦,但案情特别严重,或者逮捕令已经发出的除外。另外,立法局也在同日通过了一项紧急法令,授权警务署长对任何不服从命令而进行抗议的警务人员立即开除。
肃贪的效果也显示了特赦制度的成效。廉署报告称,1974年开始,警察腐败的投诉率从45% (1974年)锐减到30% (1984年),继而到13% (2002年)。集团腐败已经成为过去式。而另外一个数据也表明,廉署在最初的3年内(1974-1976年)侦办了政府内部所有的集团式腐败,共起诉了247名政府官员,其中包括143名警察官员。进入到1980年代后,廉署侦办案件中涉及警察腐败的数量已经开始出现下降趋势。
到1977年,廉政公署专员姬达在向港督汇报时说,“本港凡10名以上公务员联手贪污之集团,均已全部粉碎。”一组数据也可以充分证明这种打击警察腐败取得的成效:1977年起诉警察官员126例,1978年下降为62例,1979年则降至44例,到了1980年降至29例。
虽然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出现过短暂的人数上升,例如1984年(42例)和1985年(36例),以及1995年(58例)和1996年(32例),但总体而言,其是一种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些零星出现的较多案例与1970年代时期的集团式腐败性质是不同的,作为一种盘根错节的集团式犯罪的根基与土壤早已被廉署铲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