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亭:“带职参选”符合法例 各地通行非港仅有

  文|李继亭

  特首“带职参选”连任是否有违竞选公平?这一问题前日由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在一篇专栏中带出。随着问题的提出,一些政界人物亦对此发表看法。反对派当然不忘“抽水”,声称制度专为梁振英而设、有违公平原则云云。反对派的这类言行是可笑的“双重标准”,且不说公民党梁家杰当年参选特首本身也无辞职,仅以这一制度而言,基本上是通行于世界各地各国。为什么美国总统竞选连任不辞职没人说“不公平”,香港特区选举却“有问题”呢?

  曾主席的这篇文章是从立法会议员竞选连任前的安排谈起,其后论及特首选举。他认为,公职人员参选必须辞去现有职务,但这安排却不适用于行政长官换届选举:“这样的规定自有其合理性,然而也就让在任的行政长官竞选连任时相对于其他候选人享有不公平的优势:在竞选期间,他可以使用的政府资源,包括用公帑聘任的私人助理、办公室主任、新闻统筹专员等,是否替他助选,无法界定。”

  文章的立意与主题,相信是希望带出一些思考,但笔者不认为这是有如一些阴谋论者所言是要针对梁振英。因为,如果对一些可能产生的问题视而不见,无异于不负责任的做法。曾主席的文章应当从善意角度去理解,过度的解读则是别有居心。

  但凡事只要落入反对派手中,什么理性思考都会变味。例如,曾经于2007年与曾荫权竞逐特首的公民党梁家杰称,现时制度令特首有不公平的优势,并煞有介事地建议,为避免问题,行政长官参选前应辞职,专心选举工程,相信职务可由政务司司长暂代;或是要求特首清楚报备辖下职员的工作,令所有人知道特首如何安排下属职务,哪些会被视为选举工作。

  梁家杰是一位资深政治人物,又是资深大律师,应当知道“言行合一”的道理。他当年也没有辞去立法会议员的职务去参选特首,而今反要质疑“带职参选”有问题,是否“双重标准”呢?

  事实上,“带职参选”基本上是通行于世界各地的做法。法国如此、美国也同样如此。当然,也并非完全没有人去质疑这种做法。最明显的例子是,去年美国新泽西州长克里斯蒂(Chris Christie)去年宣布投入共和党总统初选,其后遭媒体批评赴外地跑行程的时间远比待在本州要长,民调也显示过半选民认为他应辞职参选,但克里斯蒂不辞职,事实上也未违反法律。

  反对派一直视美国为“民主标准”,但美国并没对总统选举作出类似禁止性规定。美国宪法规定一人不能同时担任两公职,而是否“辞职参选”(resign-to-run)由各州规定,只有五个州有相关法律,如佛罗里达州规定,现任公职人员要竞选其他公职,若两公职的任期有重叠,必须辞掉原职才能参选新职。

  美国的州长或联邦参议员参选总统,通常都是带职。在1992年和2016年间,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都是在当选总统后,再辞卸阿肯色州州长和得州州长或是参议员的职位。而小布什、奥巴马也都是在任内继续竞选连任,也没有辞职。连“民主标杆”美国民众都不认为这种做法“不公平”,香港的反对派瞎操什么心!

  特首“带职参选”不仅是通行做法,亦符合基本法与香港本地法例。《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公职人员”会失去竞选资格,当中所谓的“公职人员”是指“受雇于政府部门或政策局并在该政府部门或政策局任职(不论该职位属永久性或临时性的)的人”,包括政府部门或决策局任职人员等,但并不包括特首本人(除非是已经连任一届的特首欲再度参选)。

  既然合法,那么是否有不公平的问题?常识告诉我们,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公平的,制度必须在公众利益与选举公平之间取得一个必要的平衡。特首竞选连任固然是其个人的决定,但他同时要肩负整个香港特区、特区政府的有效、有序运作。更何况基本法已规定特首任期是五年,如果每任特首连任时都必须辞职,“五年任期”也就显然不可能实现。

  曾钰成主席昨日进一步回应此问题时说,香港的选举文化,例如立法会、区议会都要暂停运作,让议员不能以议员身份去宣传拉票,避免造成不公,但他明白到行政长官可能将公共资源,例如私人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新闻统筹专员等用在竞选中,但他看不到有更好安排能避免不公情况。而行政长官辞任会影响政府运作;同时若果行政长官或司局长都不需要辞职而参选,亦一定会影响政府运作,因此现时的安排是最合理。这番话显然已经点出了问题的根本。

  再有一点,“带职参选”就一定有利于当事人本身?美国历史上多少竞选连任的现任总统败选,如果真的如此“不公平”,他们又岂会连任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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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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