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希尔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列显伦日前批评司法覆核被滥用,更点名质疑指学联前常委梁丽帼为恶意政治目的而提出政改司法覆核。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随即回应,指列显伦公开点名批评梁丽帼并不公平,属个人臆测,没有事实根据。他又认为司法覆核是监察政府有否滥权的重要途径,而不是用作辩论政府政策,若政府的决策过程违法或违反程序公义,便属司法覆核的范围。
陈文敏的说话违背法律学者应有的公正操守,含有其个人强烈的政治立场偏向,故意歪曲事实,袒护梁丽帼。有关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程序,按照基本法四十五条及其有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这一权力作出的8.31决定,完全遵从了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一切严格依法而行,何来“政府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具有政制发展的决定权之外,还具有基本法的解释权,8.31决定蕴含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权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效力。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在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研究作出的,是一项十分审慎、符合香港实际需要的决定,不存在还未实施就加以改变的可能性。
梁丽帼故意扭曲事实曲解法例,指行政长官及政改三人组误解人大8.31决定的普选框架,对香港有法律约束力;她认为人大常委在香港政改中的角色,只是确认是否需要修改选举办法,而不是提出如何改革,又指8.31决定超出《基本法》宪法框架,政府根据8.31决定提出的咨询文件是误导公众云云。
真正误解8.31决定误导公众的,并非行政长官及政改三人组,而是梁丽帼本人。不知道梁丽帼是真的不了解基本法还是故意曲解,明知香港法院没司法管辖权挑战人大决定下仍申请司法覆核,并把特首梁振英列为第四答辩人,正如列显伦所说是哗众取宠,想把“告过梁振英”列入其政治履历表。
政府当日按照8.31决定展开咨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无违反丝毫程序公义,梁丽帼提出司法覆核,恰恰是意图破坏法定程序和程序公义。而事实上,高院法官当日亦指梁丽帼的“理据”无合理理由,指政改方案仍未通过,要司法覆核针对基本法和人权法的论点是言之尚早,当庭拒绝了梁丽帼的司法覆核申请。
事实胜于雄辩,梁丽帼滥用司法程序,损害公众利益,连终审法院大法官都忍不住拍案指斥。而陈文敏姑息养奸,包庇梁丽帼无理取闹,亦凸显出他颠倒黑白、“贼喊捉贼”的本质,还有何颜面还以“法律学者”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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