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有关“去中国化”和“去殖民化”的言论,引起种种回响,其中特区高官的表态,最受关注。
由于问题与特区政府施政息息相关,高官自然需要表态。
行政长官被问及有没有依法去殖民化,他回应称,根据基本法,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但根据基本法,须承担对国家的责任。这个回答只说明“权利”与“责任”不可或缺,并不涉及记者所提的“两化”问题,人们仍不知道政府对“两化”的基本态度。话语是否有迴避之意?笔者不能不有此一问。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则认为问题并不那么严重,陈佐洱不必过分担心。他似乎不大认同陈的观点。
然而,知名的法律界学者宋小庄对特区政府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9月24日,他在一篇题为“去殖难道没有法律依据吗?”的文章中指出,偏有政府官员还说在基本法中找不到“去殖”,其实《刑事罪行条例》提到的“叛逆罪”、“煽动罪”就有不少殖民地字眼。
又例如,特区政府不愿意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反而执行与该立法解释有牴触的司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8.31的决定,违法“佔中”人士要求撤回,政府没有有效应对;香港中学通识教材宣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为破坏法治,政府没有审查;将中学歷史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对内地的学歷资格、专业资格者设置关卡,在承认、认可和实施方面扭捏推搪,恐怕都是这一类表现。
宋先生所列举的都是具体事例,是否属实,人们大可查核,特区政府尤应重视,认真检视,虚心听取意见。近年政府高官能以谦逊态度承认自己施政缺陷者,并不多见。民望颇高的高永文局长曾当众承认自己有错,真是难能可贵,使人有新鲜感。那惯于讲官话,又好炫耀自己的政绩,却缺少自知之明的官员,即使权位更高,民望仍处于低位,足见老百姓的眼睛是明亮的。
尽管特区政府在“去殖民化”方面花了一点气力,但工作没有认真做好。推行国民教育的差劲,便是明证。国教本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必然,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府依法“去殖民化”,就必须认真地推行国民教育,否则就没有遵从基本法这些条文的规定。
无论政府或民间,大家都说“一国两制”好,可是一讲到国民教育,便有不少分歧意见。倘若连国民教育都难以开展,怎么谈得上“一国两制”?那不是天大的笑话吗?2012年出现反国教风波,特区政府最后搁置“国民教育指引”以求息事宁人,从此官员鲜提国教,更遑论将推行国教视为政府依照基本法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成为施政的一项要务。那些反共反华者乘虚而入,对青少年进行反国教的洗脑,长此下去,我们怎能培养青年成为爱国爱港的下一代?特区政府施政怎能不陷于窘境?政通人和,岂非变为镜花水月?
“去殖民化”和“去中国化”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坚决地推行国民教育是去殖民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剷除“去中国化”的强大武器。但愿藉“两化”问题的争论,能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俾有助于解决本港深层次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