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昭
为谋求2017特首普选方案得以在立法会顺利通过,或者是为了给泛民议员找一个“下台阶”,一些人士建议中央作出承诺,2017特首普选办法并不是“袋一世”,2022年下一届普选就会在提名方面有所修改,放宽“出闸”门槛,云云。
一些反对派人士更乘机要北京承诺下一届立法会取消功能界别议席,全部议席都由普选产生……。
所有这些建议或要求的提出,一些人无疑是出于良苦用心,以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博取到泛民的回心转意、解脱捆绑,甚至投上赞成一票;如此“交易”,好是好了,但如果“交易”要付出的是牺牲基本法权威和拿中央对港宪制权力等原则和底线作代价,则这样的“交易”,不仅会“蚀大本”,而且绝对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这样的“违法交易”,绝对不能“成交”!
事实是,从来没有人说过,2017特首普选办法是永远不能改动、港人这回袋了就要“袋一世”,这种说法,不仅不合逻辑,也是不符法理的,基本法附件一和二都已经就修改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步骤即“五步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两个产生办法都是不能修改、不会优化的,那又何必用附件来加以规定呢?
更何况,特首和立法会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本就是由基本法作出的保证,是不会收回或改变的。
但是,在现阶段,在全国人大8·31决定还没有落实,在2017特首普选办法方案还没有在立法会通过,在二十七名泛民议员还坚持要“捆绑反对”的情况下,要中央就日后的修改办法作出承诺,要中央承诺提名委员会可以改变组成办法以至立法会取消功能组别,这就不是一个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的做法,更不是一个符合依法普选的进程,中央不应该、也不会在这种“讨价还价”的情况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强要中央承诺才给2017普选方案通过,是倒果为因、本末倒置的。依法通过2017特首普选方案,与日后必要的修改和优化普选办法是两回事,不能以后者来压前者,更不能以此作为通过的前提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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