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定淮
特区政府公布政改方案以来,香港社会围绕政改方案是否应该通过而展开的争论声音似乎在增大,颇有一种走向社会撕裂的趋势。从外界观察,这是民主的实现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社会负效应,且极易被人们标签为“坏民主”的不好势头。在香港发展民主政治是寄望民主政治发挥正效应。如果社会因为民主政治发展问题而使香港社会发生撕裂,就不符合在香港社会发展民主政治的初衷。
香港民主政治发展是一定要在有序条件下实现的。因此,25年前制定的基本法中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是做出了明确原则规定的。这就是“均衡参与”“循序渐进”和“符合香港实际”。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回归后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决定了香港这样一个经由中央授权而享有高度自治的地区的政制变革必须由中央主导,而对于这种政改是否符合基本法中所确定的政改原则当然应当由中央依据香港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而做出判断。
市民期望实现特首普选
特区政府的政改方案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所确定的政改框架做出的,其中不乏框架决定下的最大灵活性(如提名门槛为最少120提委会成员提名)。这体现出的是特区政府为使各方面都能接受而做出的巨大努力。也表现出特区政府出于香港社会能够达至良治所费之苦心。近期香港社会所做关于特区政府声望民调中的支持度上升也客观反映了香港社会对特区政府在政改问题上的立场有了相当程度的肯定。显然,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并不是激进思维的结果,而是以法律为依据,以香港社会最广大市民能够接受为前提,以落实政改为着眼点,为实现香港的“良治”“善治”而做出努力。其理性思维的支配性是显而易见的。
香港广大市民强烈期望2017年能够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这是建基于广大市民希望通过普选而使香港能够长期保持繁荣稳定,进而实现民生的持续改善的愿望之上的。鉴于香港行政长官在社会治理上的极端重要性,广大市民寄望通过行使民主权利,通过“一人一票”产生自己中意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央十分清楚香港社会的这种普遍诉求,而实现这一诉求的唯一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争议的方式,就是按照基本法办事。广大香港市民对于中央在香港政改问题的这种立场表现出充分的理解。政改方案出台后,香港各种民意机构对“袋住先”问题所做的各种民意调查的结果都显示,绝大部分市民是愿意接受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的。
在香港这样一个多元社会中,对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存在争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问题在于立法会中的部分“泛民”议员在表达对这个政改方案非议的同时,以一种挑战的姿态,以一种捆绑的方式,不顾香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落实普选的普遍意愿,试图做出否定政改方案的举动,这就是不理性的行为。根据制度规定,如果他们做出这种非理性行为,其并不构成违法,也有能力做出这种举动,但他们是否认真思考了其可能产生的严重政治后果?
其一,他们并不具备挑战中央决定的资格。香港的“泛民”议员在立法会中的确具有政改方案获得通过所需要的制度规定上的关键少数。但做出这种“否决”举动是不是构成了对中央决定的直接挑战?香港的“泛民”政党是中央辖下一个地方区域的政治组织,做出这种挑战只会损害中央和特区关系,承担得起这样一种政治责任吗?
其二,立法会中“泛民”议员的确在香港具有一部分民意代表性。在香港社会对于特区政府政改方案应当“袋住先”成为主流民意的情况下,贸然做出否决的举动是不是剥夺了500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如此,是不是会作茧自缚地缩小自己的社会基础?
“泛民”理性才有共赢结果
其三,中央和特区政府在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是不是遵守了法治原则?“提名委员会”机制是25年前基本法中做出的明确规定,并不是刻意为了限制某些政治组织或某些政治人物而随意做出的安排,“泛民”极端人士非要抛开基本法而另搞一套,这符合香港社会的法治传统吗?如果按照“泛民”提出的提名机制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就是所标榜的“真普选”,否则就是“假普选”,这种逻辑成立吗?
其四,“泛民”议员在攻击“提名委员会”机制时总是不断强调其“筛选功能”,以此来说明中央对他们的不可容忍性。这次特区政府提出的最低120提委会成员提名的入闸门槛在制度上使“泛民”成员具有入闸机会的,难道“泛民”议员就不能利用这种制度规定争取提名。如果对此还存在质疑,那只能说明“泛民”人士的政治能量不够。
民主政治是需要理性支配的,而理性就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在制度允许范围内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泛民”议员所应当正视的政治现实是:中央的立场是不可动摇的,香港主流民意是要求“袋住先”的,根据制度规定他们也是有权利对政改方案作出否决的,但是以否定500万合资格选民的选举权为代价的。在这样一种政治现实下,如果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做出配合,将是各方共赢的结果。
(作者为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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