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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行政长官提交的政改报告,并会在週末作出决定。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将开创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历程。人大的决定地位等同于法律,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去阻挠、否定,将注定会遭遇失败的结局。

  特区从属中央非对等关系

  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就是法律,这本来不是新的观点。香港回归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和变迁,对于政改的争议也进行了多次讨论,全国人大对政改做出决定的时机已经成熟,再进行无目的的纷争只会不断消耗资源,人大的决定反映了社会的共识,将普选进程推向新的阶段。社会现时应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政改框架为标准,结束纷争,集中力量推进普选。尽管反对派一直扬言如果决定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将会发动大规模的违法对抗行动,就算不是“佔领中环”,也会是其他形式。但无论什么形式的抗争行动,都不能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的相关规定,这是有切实根据的。

  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关系,不是对等的宪政地位,而是中央与地方的从属关系。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在基本法里有清楚阐述。基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与内地的关系是同属于中国。在一个国家之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负责外,其他地方事务均按“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由“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涉及香港重大的政改法制问题,香港依据的法律基础除了基本法的规定,还有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而普选框架和方案,由行政长官提出建议,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由此可见,香港的政改框架由中央决定,政改的方案由中央通过,当选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中央任命,中央政府在香港整体的政改和普选安排上处于主动领导地位,特区政府只是按照相关决定,负有落实和执行方案的责任。也就是说香港的普选虽然有别于内地其他地方的选举,但绝对不是与中央对等的国家层面的民主选举。但反对派对这一点没有清醒认识,颠倒是非争论不休,不断抛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三轨制提名”,以及提出普选要符合“国际标准”,其实质就是把香港的普选定位为国家选举,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视为国家总统选举。社会上法律依据混乱,社会纷争持续不断,其背后原因就是反对派违反基本法,藐视人大常委会规定,违反爱国爱港者治港的原则,其最终目的就是摆脱中央,把香港变成独立政治体,用香港的政治体制来对抗国家、对抗中央。

  反对派不服从也得服从

  政改方案和行政长官的任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政地位来自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宪法是基本法的最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制定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现的制度。为此,从2004年的全国人大释法到2014年的政改审议,全国人大在香港政改的关键时刻,一直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香港政改的稳步发展。这是由全国人大的宪政性和权威性所决定。正如白皮书所指出,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利。

  普选行政长官引起的政治纷争,集中的焦点在于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方式是否需要得到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候选人人数等,各党派之间争论激烈,如不明确规定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内讨论,香港必将长期陷入不必要的纷争,社会的矛盾对立将进一步深化,反对派的阻挠,将使普选胎死腹中。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就香港政改作出明确规定,为普选的关键问题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才能继续推进普选进入下一个阶段。否则第二阶段政改谘询,必将重复反对派提出的“公民提名”和所谓“国际标准”,纠缠在不必要的议题之上,谘询期就算无限延长也无法达成任何共识。政改错过最好的讨论协商时机,原地踏步,将需要付出巨大代价。

  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就是法律。反对派已经表明其不服从、不配合、不合作的态度,坚持“佔领中环”等违法行动,使普选落空,扰乱香港政治环境。社会各界应团结抵制违法暴力行动,特区政府和警方有责任依法执法,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维护香港的法治精神。不管违法行为有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只要跨越法律底线,警方有权利也有义务严格执法,确保社会根基不动摇。

  建制派阵营对于人大常委会的政改决定,整体上是支持并努力配合的,这是促成普选落实的关键。但也可能会有一些人对普选持有怀疑态度,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打折执行,甚至对普选产生悲观情绪。所有这些因素对政改向前推进都可能造成风险,应予防范。期望社会上的大多数能同坐一条船,为真正实现普选共同努力,凝聚力量、达成共识。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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