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分组审议了特首梁振英提出的政改报告。明确了两项内容:一是建议常委会同意201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二是建议常委会对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决议草案,将会在今日讨论,週日进行表决并正式公佈。这意味著香港社会很快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框架上就普选一些具体问题展开协商,确定最终方案并完成本地立法程序。
所谓核心问题,亦是社会上争论最多最激烈的焦点问题。按照特首梁振英提交的《行政长官报告》,包括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人数,提名的程序,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数目,普选行政长官的方式等五个方面。据悉,草案会列明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并设定在二至三人。
政治发展议题十分复杂,社会上就具体方案有不同意见及争论是可以理解的。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正如特首梁振英在提交的《行政长官报告》中所提到,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为了确保选举的庄严性及能够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纲和理念有充分认识,有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认为毋须就候选人数目设限。在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的意见中,一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二至三人;亦有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特区政府在去年12月公佈的“有商有量,实现普选”谘询文件中,并未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一项罗列在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可考虑的七个重点议题中,只将“提名委员会应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列入徵询意见部分。但这并非表示这方面的问题不重要。在整个谘询期间,社会各界都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形成两类不同的意见主张,特首梁振英亦在其《行政长官报告》中如实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出报告。
从香港歷届行政长官选举的情况看,可以得出一个大体的结论,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设定在二至三人,切实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
人们都还记得,1996年12月,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出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当时参选的还有杨铁梁、吴光正,共三人。2007年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曾荫权击败梁家杰当选,候选人是两人。2012年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梁振英当选,当时的对手包括唐英年和何俊仁,候选人是三位。
除了香港之外,在周边地区诸如澳门的歷次重大选举亦大致如此。而在西方世界,在两大阵营对峙严重的政党政治发达的国家,亦不相上下。当然,有个别极端的例子,但毕竟是极少数,而且香港这样一个细小的经济体,选民人口只有五百多万,确实不适合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定得太多,甚至不加限制。相信,这也是《行政长官报告》中,政府突出强调了民间将候选人数目定在二至三人意见的原因。
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的确定,与提名委员会机制的设立是相互配合、有机统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提委会作为机构提名,候选人须过半数的规定,就确定了严格的“出闸”条件,以确保候选人符合特首的各方面标准,在这样的形式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数目保持合理、适当,也是必然现象。
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数目上,反对派一些人提出不设限要求,是与他们提出的各种各样方案相配套的,即所谓“低门槛”。这些意见和建议,都偏离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轨道,尽管这些人冠之以“国际标准”,但是毫无法理依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日前在深圳座谈会上所指出: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观点背后,其实装著一个简单逻辑,就是要求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佔领中环”,搞公民抗命。这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反对派一些人要在不限制候选人数目上大做文章的用心和企图。
对行政长官普选定出框架,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这种权力的使用,因应了香港政改目前的复杂性和社会政争的激烈性,确保史无前例的普选制度建设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循序渐进。从现实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锤定音”,可以纠正社会上存在的偏差,减少不必要的争拗,有利于推进普选制度建设的进程,集中智慧和精力,达至普选最终方案成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2017年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做出决定,是对特首梁振英提交《行政长官报告》中,依据香港歷史事实和客观现实提出合理的二至三人建议给予了肯定、认可,同时排除了那些不限制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而又提不出实际理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决定,与其他方面的框架,相信对香港就普选问题展开的第二阶段谘询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凝聚港人的智慧,凝聚正能量,最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为香港的政制发展,为“一国两制”伟大实践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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