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4年6月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后,有些人认为该白皮书对香港的司法独立有负面影响,但亦有些人持不同的意见。认为有负面影响的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他在2014年8月15日,在香港报章发表文章,以“法官没有任何主人”为题,对白皮书作出两个批评。
第一,李国能用中文去批评白皮书的英文版本中其中一个字“administrate”。他认为这个字,用于英文句“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之中,是“很不幸”及“不适当”的。他没有批评该句子的中文版所用之“治港”两个字,他的主要批评,似乎是英文翻译,用了一个对他来说是一个“很不幸”及“不适当”的英文字。
“三权分立”是美丽的误会
李国能除了批评英文翻译的一个字,他并批评用“administrate”这个英文字的英文概念,因为这个字可能会引起英文读者联想到香港没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背后的意义,是李国能认为香港有“三权分立”,可惜,李国能虽然曾经任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首席法官,他对香港是否有“三权分立”及基本法某部分的解读,与中央政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解读,是南辕北辙的。
举例一,在关于居留权的“吴嘉玲案件”中,李国能以为基本法授权香港法院去审核人大常委会的国家行为,后来李国能在该案件的判词,特别是关于基本法中的条文,受到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中央政府已经多次解释基本法并非有“三权分立”,而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已经一早否定“三权分立”。
究竟为何有人经常混乱“三权分立”这个概念?原来这个概念,经常被人误会。二百多年前,法国的孟德斯鸠研究英国的政治制度,错误地认为英国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但是,英国数百年来一直没有“三权分立”,因为几乎所有英国的领导人,身兼数职,同时是行政机构及立法机构的领导人。况且,在2005年之前,“三权集中”于英国一位领导人,即首席法官(Lord Chancellor),他同时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及司法机构共三个机构的主要领导人。
从1842年起,港督大部分时间主持立法机构及行政机构的会议。大多数时间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及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完全没有“三权分立”。自从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开始有些人认为基本法分开多个段落来形容政府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功能,以及某些平衡的条文,忽然间引起了所谓基本法制定“三权分立”之错误说法。
“三权分立”是否举世公认良好政府制度的标准?当然不是,英国有良好的政治制度但没有“三权分立”最著名的例子。国务院白皮书的英文版中的一个字,可能引起英文读者对香港政治制度有任何意见,可以说是基于某些读者盲目崇拜“三权分立”而已。又如果这个英文字用得是“不适当”,那么有更适当的英文字吗?李国能没有提供任何建议,现时香港市民对只有批评,没有建设的言论失望,是有原因的。
第二,李国能批评白皮书内对法官应该爱国的要求,他说:“何谓爱国,并无举世公认的定义。不同的人对爱国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同一个人可以被某些人视为爱国,被另一些人视为不爱国。”这里,“国”应该是指“中国”,当首位港产运动员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取得金牌,站上领取奖章台阶,听到为她演出的“国歌”是英国国歌《God save the Queen》时,她有权选择她想爱的,可以爱的“国”吗?
爱国与“司法独立”不矛盾
自1997年回归祖国之后,香港的法官仍然来自五湖四海,除了中国籍之外,还有无数其他国籍的香港法官,对某些香港法官,“国”可能是英国、澳洲或巴基斯坦国等等,在这情况下,李国能问“何谓爱国”,是一个好好的问题。
不过,如果要问每一位香港法官:“你爱中国吗?”或者要求香港法官应该“爱中国”,对一些持有外国国籍的法官,的确是个难题。但是,难题并非是逃避回答问题的藉口。更重要的是,李国能还认为“爱国”的法官,与司法独立不可共同存在,因为他说:“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法官不应该亲任何人或事,或反任何人或事,他们应该公平和不偏不倚。”既然他认为爱国没有举世公认的定义,为何他可以认为“爱国的定义”是“带有亲乜乜政府的意味”呢? 为何他又肯定“亲乜乜政府”就没有“司法独立”呢?在美国、英国、法国的法官,他们爱自己的国家就没有“司法独立”? 当然不是。由此来看,李国能应该重新考虑他批评白皮书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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