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认识宪法和基本法在香港的地位,饶戈平教授指出,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中国的所有行政区域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宪法也是国家制定香港基本法的依据,并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但基本法终究不是宪法,不应也无法取代宪法的至尊地位,基本法必须服从宪法并置于宪法的框架内来理解。虽然因为实施“一国两制”,宪法中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条款原则上不在香港适用,但是有关国家的宪制结构和主权行使的许多规定同样对香港产生法律效力,香港也承担有遵从和维护宪法的义务,而不论香港本地适用何种法系。
饶戈平强调,很难想像,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香港可以游离在中国宪法之外。那些漠视宪法在香港地位、否认宪法对香港效力的说法,客观上会造成以基本法排斥宪法、使香港同中国的宪制秩序相脱离的效果,进而瓦解“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
他指出,作为“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在香港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凌驾于香港本地法律之上。香港特区的所有行政、立法、司法行为,在香港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的活动,都必须遵行、符合基本法,尊重和维护基本法的权威。任何藐视、挑战基本法的言行都是对“一国两制”秩序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