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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发言辑要

全国港澳研究会与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4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引发香港社会广泛关注。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承认在香港之上还有一个中央政府,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这是宪制事实。

  议题2:行政长官普选有无“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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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王振民

  阅读提示: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有无“国际标准”,标准何在?香港是否已达到标准?有学者认为,国际人权公约是普选的标准。但亦有学者认为,国际人权公约只是人权标准,并非政治体制标准;国际人权公约25(b)并不规范行政长官选举,且人权公约必须通过本地立法实施,本地立法首要就是基本法。

  (一)国际人权公约没有确定统一的选举制度

  王振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不是普选的国际公约?有没有普选的国际公约的存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基本法第39条在香港是适用的,本身这个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各国政府应该怎么样去对待他的人民,应该保证这个国家的人民有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这是这个公约的目的,是解决人权的问题,不是解决政治体制的问题。

  有没有关于国际政治体制的公约呢?联合国或者国际社会有没有尝试过要制定关于普选的国际公约呢?我的研究发现,是没有的。恰恰相反,联合国的宪章明文规定要对各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对自己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选择。联合国也不可能要求全世界190多个国家採取同样的政治体制,根本没有办法统一一个选举制度。

  基本法的第39条是放在基本法的第三章香港居民权利的那个部分,大家知道,香港的政治体制是基本法的第四章,也就是说第39条没有放在基本法的第四章政治体制里面,而是放在第三章,特区居民的人权里面,这说明它是一个人权问题,不是一个政治体制问题。确实,政治体制与人权问题有交叉,出现交叉的时候,国际社会要求满足最基本的一人一票,每一票等值,最基本的人权标准,满足这个标准就达到了联合国的人权要求,至于政治体制那是各国自己规定的事情。

  (二)国际人权公约如何在港实施

  戴耀廷:在普选特首的问题上,有一个很大的争议,基本法45条所强调的普选需不需要符合国际标准。有关的平等选举的国际标准的起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第39条讲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适用于香港的部分才有效,而英国在签订这个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时候是有保留条款,在人权法里面也是有保留条款。但是大家如果细心去看这个保留条款的时候,写法其实是不要求在香港设立的由选举产生的行政会议或立法会。这个保留条款是不包括行政长官的。我们看回基本法中的条款,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是两个不同的单位,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施政的,所以这个保留条款不包括行政长官。另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这个保留的解读是,你可以不实行选举,但你一旦实行选举就应当符合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要求。一个由普选产生的2017年的特首,选民不是在真正选择之下而投票产生的特首,这个特首不是依据国际标准选出来的,这个特首也是不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认受性,来解决香港现在面对的各方面的问题。无论基本法要不要求一个国际标准,我们都是应该设计一个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让它符合国际标准。

  骆伟建:从法律的解释角度,为什么英国政府当时保留这一条,因为这一条主要讲的是选举。由于在殖民管治下香港不能有选举,当时只是有个立法机构,所以作为列举,就是说这个选举中如果用到立法机构它是不适用的。25(b)讲的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在香港是要保留的,这是一个。第二个,我想也很清楚,像基本法39条所讲的,如果国际公约适用,它要通过本地立法加以实施的,基本法写得很清楚了,本地立法是指行政长官的选举要有一个提名委员会。

  莫纪宏:基本法第39条明确地讲了,《国际人权公约》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使用,要转换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来实施。那么什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呢?根据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基本法,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还有符合基本法第8条规定的原有的法律。按照这样一种指引,我们可以看到在特首选举这个问题上,从国际标准看,不存在超越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标准。

  (三)千差万别的普选标准与本土实践

  王振民:我对一些国家的普选模式进行了一些研究,发现各国的普选模式因时而异,千差万别,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的普选模式。美国是选民投票加上选举两阶段的选举的模式,这个模式在欧洲人看来会出现得票多的人当不了总统,但是美国人说我们这就是普选。英国採取简单多数制普选,有一百多年的时间,多次出现执政党即选赢的党得票率反而没有选输的党得票率高,出现了跟美国同样的情况,英国人说我们这就是普选。法国採取的两轮多数普选产生总统,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具有严格的限制,但是法国人说我们这就是普选。所以每一个国家对普选的定义是千差万别的,找不到一个统一的普选模式。即便是这些国家的普选随?时间发展不同的变化。像美国的歷史上和英国的歷史上以及法国的歷史上,不同的时间具有不同的定义。如果说我们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话,香港的普选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话,我们应该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标准呢?符合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时间的标准呢?二十世纪、二十一世纪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找不到统一的标准。

  在香港我们到底要採取什么标准,我的观点是要创造一个真爱港的香港标准,只要符合一人一票,每一票等值,这就符合了基本法和人权公约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香港人和中央政府要一道创造一个符合香港情况的香港的普选模式,不是英国模式,也不是美国模式,是香港模式。衡量一个普选好坏的标准是什么?我觉得关键是看能不能解决本地的问题,能解决就是好的,不能解决,哪个国家的标准都不好。

  刘乃强:基本法在第25条、第26条也都明确表明,香港市民有投票的权利,一人一票,票票等值,这不就是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在很多方面,甚至都是超国际标准的。基本法强调的是香港永久居民,都没有说公民。因此,提名委员会不是排除市民的选举权,是排除极左极右的,是要求选择中间人士,选择为香港谋福祉的人做特首。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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