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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议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议事规则》第92条: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对于本议事规则内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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