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1:行政长官普选的宪制基础
编者按:全国港澳研究会与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4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引发香港社会广泛关注。应广大读者要求,全国港澳研究会与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特授权大公报,独家刊载论坛发言辑要,以帮助读者加强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了解。
阅读提示:与会学者多认为,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遵守法治首先就是遵守基本法,基本法是行政长官普选的宪制基础。有学者指出,香港普选是地区普选而非国家普选,中央在香港普选中有利益与责任。
梁爱诗: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该按照合理的规范,普选的落实必须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特区政府的政治体制设计的原则,既要符合民意,又要能够获得行政机关的支持,更重要是要2/3立法会议员通过,还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和备案,缺一不可。
骆伟建: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法治的核心即依法办事。依据什么法呢?按照基本法第18条规定,由基本法、原有法律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构成。基本法是特区根本法律,一切法律均不得与之抵触。讨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要依据基本法的45条的规定。45条规定了两个内容。一个就是目标,即通过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第二,45条规定了走向目标的轨道,那就是有一个广泛的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再经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今天讨论行政长官普选的产生办法,不能离开这个轨道,只有这个轨道才能带领我们走向这个目标。我们不能讲目标的时候以基本法为依据,讲产生办法的时候却抛开基本法,这是犯了逻辑混乱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表现。
王振民:通过普选,我们希望是既让700万港人有机会表达意见,选择特首,同时又能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这是希望通过普选达到的两个目标,不能只满足一个。1990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基本法草案所做的说明里面,对香港未来的政制发展提了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要保证香港的繁荣稳定,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保证均衡参与,这是基本法立法的原意,不能离开基本法的原则、精神去谈政制发展。
刘乃强:香港的普选是一个地方性的选举。有些人喜欢参照外边的做法和标准,通常是参照美国。然而,美国的选举是总统选举,美国还是联邦制国家。但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集中所有的权力,并授权给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权力的是(全国)人大。香港是依照人大的立法而确立特别行政区的,这些在基本法的序言都有清楚明示,基本法是授权法。香港经过中央授权订立普选,因此,普选是应该在基本法框架下。
对中央而言,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脑。其次,中央对特首有管理、监督、制衡的权力。香港有三权,但这三权最后都归属于中央。中央在香港有很多利益,主要包括: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些在基本法序言的第二段都有列明,这一段还强调,中央对香港繁荣稳定是有承担的。从法、理、情各个角度,中央都不能不管香港,不管香港的选举,不管香港的利益。
爱国爱港是政治语言,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在基本法序言、第1、43、45、48、104条等都说得很清楚。中央对特首的爱国爱港的约束,是中央落实其利益和承担的客观要求。
(香港普选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承认在香港之上还有一个中央政府,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这是宪制事实。
刘兆佳:目前,各方面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提议众多,其实主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思路。其中一个思路,是从一般原则或信念出发,先行确定一些普及选举必须遵循的标准,然后按照这些标准来设计普选办法。可称为“民主标准”的思路。另外一个思路,则从“一国两制”方针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出发,思考行政长官普选作为目标如何与“一国两制”方针的其他目标互相配合,而行政长官普选作为手段又如何协助该方针的落实,可称为“一国两制”的思路。
基本法中有关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其实是依循“一国两制”的思路来设计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在基本法中,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的,但提名权和参选权却受到限制,目的显然是避免那些对“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解与中央有异的人参与特首普选,提名委员会则要确保这个目的能够达到。
我认为依循“一国两制”思路设计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最能符合基本法、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而且产生的负面因素较少,但我个人尚未能构思出一个三方面都能够支持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