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名为“大中华青年在线”的团体,日前举办“从《基本法》看各提名方案”座谈会,邀请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出席。
王振民指出,普选有两大目标,既实现民主,保证大多数人的政治参与,提名委员会为普选行政长官平衡精英政治与大众政治,以及保障精英政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王振民是内地的年轻学者和法学专家,一向大胆敢言和言之有物。这回也不例外,他在发言中提出的普选和提名“分家”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精英政治的观点,肯定会引来不少的讨论,包括反对派的攻击。
事实是,普选和提名,在机制、法律以至实践上不是同一回事,早已见诸其他制度下的选举,两者主要的差异在于前者应完全符合一人一票、权利平等的原则,但后者则不可能百分之百做到,因为机制上不容许、也不现实,“不设限”的提名不能确保选举的有效可行和质素。
因此,可以说,提名是为了令普选更合理和更有效的一种必要措施,提名和普选是一个整体,但在法理和程序上不是同一回事;普选具有普世价值和实施准则,但提名则必须根据不同国家、社会和制度而具体制订。这也就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为什么在提出特首“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的同时,还要提出“由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因。
王振民教授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大众政治”与“精英政治”的说法,指出普选是为了保障大众政治,而提名则是为了保障精英政治。这一说法,相当坦率,应该说也是为了要更好表达和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立法原意。
必须指出的是,《基本法》一切条文,以至“一国两制”方针设计的背后原意,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为了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各阶层的均衡参与十分重要,其中,工商专业人士的参与更不可少,否则何来资本主义“五十年不变”?因此,普选也不例外,提委会可体现对精英政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