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梁爱诗(中)指出,选举一定要有规则,不能因此以“鸟笼”比喻政治。右为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陈婉娴,左为港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邝志坚 /本报记者 何嘉骏摄
大公网1月19日讯(记者 黄昱) 政改的推行离不开《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有关决定的框架,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指出,选举一定要有规则,不能因此以“鸟笼”比喻政治。她又指出,所谓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削弱了提名委员会的自主权,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香港社会制度的设计,难以得多数市民和立法会议员支持,亦难得到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在政改方案之中,最为社会关注的是普选行政长官中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梁爱诗昨日在一个讲座上就再次重申,政改必须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有关决定的框架下进行。面对反对派议员指控在框架下推行的政改就是“鸟笼政治”;梁爱诗就直言:“选举一定是有规矩的,不能因此就说鸟笼政治”,“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有规有矩,就好似打麻将打波,如果抛开所有规矩,就只是自己同自己玩,亦都玩唔成。”
“公提”削提委会自主权
对于反对派近期不断鼓吹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梁爱诗就指出,《基本法》45条清楚列明行政长官候选人是由提名委员会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而“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则会削弱提名委员会的自主权,这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香港社会制度的设计是有所违背的,有关提议难以得多数市民和立法会议员支持,亦难得到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她指出,社会不必对提名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有过多的疑虑。她说:“毕竟提名委员会要向市民负责的,我们不能假设提名委员会的成员都没有良心,如果这样就不是选举制度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了。”
应该参照选举委员会
梁爱诗又表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当年曾经讨论过多个方案,当时认为可採用提名委员会提名特首候选人。由四个界别组成提委会,可以做到均衡参与,当时之所以决定不要在《基本法》写得太死,是要给予空间因应社会情况制定。她又认为,虽然《基本法》没有机构提名字眼,但条文写明要经民主程序提名,已经体现机构意志。她说,如果决定最多只可以有三个候选人,就要规定每名提名委员会的委员都要投足三票,认为可让委员在顾及自己意愿的同时,亦可反映民意。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普选特首的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现时的选举委员会,梁爱诗分析指出:“如果这代表可以参照或者不参照,根本不需要这样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是应该参照。她又表示,参照不代表要跟足,但不能有太大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