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人大明确普选时间表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人大关于港普选规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