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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定明普选目标

在香港实行普选是中国政府首先提出并在《基本法》中作出规定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普选问题,而《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由普选产生的法定目标。

  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长期实行英人治港的殖民统治体制。1984年,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郑重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转折点,开启了在香港建立民主制度的历史进程。

  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香港居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规定了香港居民参与国家及香港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从而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香港回归祖国,港人第一次享有完全的民主权利;特区政府完全建基于民主选举,管治基础和权力来源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香港实行普选是中国政府首先提出并在《基本法》中作出规定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普选问题,而《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由普选产生的法定目标。回归后,中央采取务实措施,稳步推进香港民主发展,为普选目标的实现作出了不懈努力。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解释,明确了香港政制发展的法律程序,香港民主循序渐进向前发展迈向普选的法律路径更加明晰。2004年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两次决定,确保了香港政制发展在《基本法》轨道上进行,维护了香港大局稳定,为香港经济复苏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了香港普选的时间表,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香港回归20年时就实现《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这是香港社会能够达成共识的最快安排,充分显示中央在香港发展民主的决心和诚意。

  总而言之,中央积极稳妥地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确保了香港政权的平稳过渡,实现了特区的有效管治,同时亦保障了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成就斐然。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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