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难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制度。然而事实上,在法律允许承包地流转的情况下承包地的流转却十分缓慢。分析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然受到制度的制约。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承包期短,而流转的期限又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购买权和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限制;三是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没有得到法律许可;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表述,法律只是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和继续承包。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短,给农民的未来预期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转出承包地和受让承包地的问题上农民陷入制度预期不明的困惑,一些想种地的农民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短而不愿支付过高的价款受让土地,一些不想种地的农民由于土地转让价款低而不愿意转出土地。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受到人为限制,土地流转的需求和供给相应减少。给农民稳定成就的承包权,为农民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和土地的适度集中创造了条件。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可以形成诸如家庭农场、股份制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双层经营体制。
总之,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对推动多元化的,双层经营发展具有明显优势,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土地预期,限制双层经营过程中过频的土地调整,而且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分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更为重要的是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为农村双层经营多元化创造了更大的制度创新空间。
三、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
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农村各项制度的创新,其中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核心内容之一。在国家“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承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情况下,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就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一) 正确认识“双层经营”的内涵
对双层经营的内涵认识不清是导致人们对“统一经营”理解存在巨大分歧的重要原因。双层经营体制可以分为两个经营层次:一层是“统”的层次,即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的统一分配和调节;另一层是“分”,即家庭分散经营,农户作为拥有独立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经营单位。双层经营中的“统”的职能包括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金积累等功能,但就目前而言,双层经营的含义理解和对“统”的职能界定还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仍处于一种不规范的状态:对家庭经营的“分”,有时单纯将其视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有时甚至被作为“农业落后性”的同义词 ,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障碍和改造对象;同样是“统”,有人理解为搞好公共生产资源的经济开发利用,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而另外一些人则把“统”理解为强化对家庭经营的行政干预,强加给家庭经营的一些不合理行政命令,使家庭经营步履维艰。
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包括二个方面:集体经营层面的创新和家庭承包经营层面的创新。首先,我们必须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分”的层次认识双层经营的创新潜力。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分”在经历了“供给主导性制度变迁”向“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安排方式后,释放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性,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的经营优势,适应了传统农业产业的发展要求。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要实现“提高农业的效益、农民富裕、农业现代化等历史使命,不是传统农业可以承载的。这个使命的完成只能由现代农业来承载。所以,与传统农业已达到稳定平衡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必须打破这种平衡,而与现代农业相结合,才会重新充满制度活力。所以,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巨大的制度创新潜力。这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创新的前提之一。
其次,我们要从集体经济“统”的层次认识双层经营的创新潜力。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分工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性越强,农户之间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农户对各种服务的需求也就越强烈。所以,各种类型的服务必然发展起来,其形式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集体统一经营,而是表现出统一经营的多元化趋向。这是双层经营 “统”的层面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