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层经营的发展过程“三阶段说”
该观点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农村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平衡性与多层次的存在,使得作为农村生产关系具体表现的双层经营必然有一个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呈现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渐进地发展阶段。初级阶段,集体经济薄弱,组织结构简单,仅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为主,集体的功能仅是发包土地,提供一些联络、协调、解决纠纷等简单服务,“统”与“分”是低层次的结合;中级阶段,集体经济有较多的经营活动,尤其是东部沿海的一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健全,实力较强,可以兴办一定数量的企业。集体经济凭籍这些实力,可为农户分散的经营活动提供较多的服务,“统分”比重相当,层次结合较紧;高级阶段,以“统”为主,集体经济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很强的实力。“分”的这一层基本上实行了或逐步实行了适度规模经营,已经离不开统的经营服务而独立存在。 “统”与“分”已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机制。
二、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助于双层经营的形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土地的承包期限一般都比较短,有的为3~5年,有的仅为1~3年。198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1993年,又将延长期扩大为30年,称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今年改革开放30年之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战略部署。应该说,中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的战略意图是明确的,这不仅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的规律,也有助于推动双层经营体制的真正实现。
首先,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助于厘清了传统双层经营中“统”、“分”层次对土地的分权问题。从双层经营“统”的角度来说,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虚置的。“集体经营”法律上的内涵模糊和地权界定不清,不仅使集体所有权受益边界也变得模糊,农户难以确定具体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而且造成“集体经济”可以直接“干预”农户土地承包地流转和收益。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可以解决传统双层经营“统”与“分”的合理分权,即合理分配农村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方面。其中,双层经营中的“集体经营”作为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的处分权,即土地继承和转让中的监督管理权;双层经营中的“家庭经营”作为土地经营主体,有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即完整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国家则拥有对土地进行规划、利用和征用的权利。
其次,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助于农业组织的形成。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为农民吃了“定心丸”,从而提高了其对土地的预期,农民在土地上才能有长远打算,进而成为投资主体和市场主体,这是激发农民组织需求的基础。我们认为农民组织的形成依赖三个条件:一是市场经济条件。在生产越来越社会化、现代化的背景下,单个农户的眼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力、知识与技术能力、经济实力都十分有限,因此利用组织的力量来扩展个体理性的有限性就是一种合理的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是稳定的家庭经营。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我国农民合作组织产生于八十年代初期,八十年代初期,一部分农民为解决农户经营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有的开始在生产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与联合,但当时由于土地承包期短,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缺乏组织合作的意愿;我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同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农民围绕当地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区域性专业生产格局,农民为解决生产与市场的矛盾,自愿联合建立了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但由于有限期承包,农民没有长远预期,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专业合作局面。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为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供了动力机制和收益保障机制,有利于调动农民兴建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农业组织的形成创造条件。依托新的农业组织(可以是专业合作组织、社区合作组织或股份组织等)形成新的双层经营体制。三是产业化经营。无论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组织,还是我国的农业合作事业发展,都显示出一个总的大趋势,那就是以某些农产品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日益取代着以社区为纽带的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以某个农产品生产的特定产业的发展为依托。 没有形成产业化,农民就合作不起来。而农业产业的基础是农民拥有对土地稳定的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