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
廉署建立后,有关葛柏的档案,迅速从警务处反贪室转至了廉署。
葛柏已经逃回英国,虽然香港同在英国政府的领导下,可英国并没有“财政状况与官职收入不相符”这样的控罪,因此也就不必就这部分不相符的收入提出答辩,更没有可能因此而判刑。因此,就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廉署根本不可能要求英国同意引渡葛柏回香港受审。
要将葛柏引渡,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找到他在香港犯罪并且能被英国法律认同的犯罪证据。要做到这一点,廉署必须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并且一定要找到证据。
为了找到葛柏犯罪的人证,廉署费尽心机,努力了好几个月。一名服刑犯人韩德通过特殊渠道向廉署表示,他愿意提供葛柏贪污的重要罪证。廉署迅速对此人的情况进行了一番了解,韩德亦是外籍人士,入狱前也是香港皇家警察成员,职衔是警司,比葛柏低两级,入狱原因是因为贪污案。据韩德提供,湾仔警署的一名华籍警司曾经向葛柏提供过2.5万元贿款,当时,他自己便在现场,是这场贿赂交易的目击证人。
掌握了一些相应的证据之后,廉署拘捕了这名华籍警司郑汉权,将他请进廉署饮咖啡。经过一番激烈较量,郑汉权意识到自己最明智的选择,便是和廉署配合,表示愿意当廉署的污点证人。
廉署相关人员心里十分清楚,葛柏案涉及金额高达430余万,而这名污点证人,仅能证明葛柏收取了2.5万元的贿赂,两者之间差距甚大。廉署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调查取证,二是以此向英国当局交涉,将葛柏引渡回香港受审。
经过反复权衡,廉署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引渡葛柏,只要能够将他定罪,就是最大胜利。在这种主导思想支配下,香港方面向英国提出引渡葛柏的要求。
首战告捷
在引渡聆讯时,葛柏虽然百般抵赖,否认一切控罪,但廉署方面有两名证人以及大量物证,伦敦法庭方面,也认为铁证如山,经过长达八个月的数度聆讯,英国法官最终裁定同意将葛柏押回香港受审。
这一消息在香港一公布,不仅廉署工作人员,整个香港市民,无不欢欣鼓舞。1975年2月17日,葛柏被押回四十天之后,香港维多利亚法院开庭审讯此案。有关这一案件的判案过程,不必再详细介绍,需要提及的是,葛柏涉嫌贪污430余万元一事,在法庭上并未受到指控,控方仅仅提出了两项控罪,一项串谋贿赂罪和一项受贿罪。这两项控罪实际只是同一件事,即是接受了华籍警司郑汉权2.5万元的贿赂。
为什么430多万不起诉,单单起诉这2.5万元?这里面涉及一个诉讼操作技巧性问题,他们若是将涉及430多万的相关证据以及涉及2.5万元的相关证据一起提出来检控,被告方将会纠缠那430余万的指控,有关那些证据,因为缺乏人证,法庭很难采信,此时,被告若就此提出反控,很可能成功。法庭便只好判处指控无效,从而使得葛柏逃脱法律的制裁。
相反,仅仅检控这2.5万元,因为人证物证俱在,被定罪的可能性极大,指控方至少可以获得两大胜利,一是成功地将葛柏定罪,二是将他送进监狱。最终,法庭认定葛柏被指控罪名成立,以两项控罪的最高量刑为五至七年,又考虑葛柏被拘捕后,在伦敦受审期间在监狱中待了一年多,因而判其入狱四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普通的香港市民显然是不满意的。但是,就法律意义上说,主审法官杨铁梁认为,这已经是香港司法史上一次不小的胜利,因为第一次因为贪污罪将一名高官送进了监狱,在香港反贪史上,开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先例,也为后来廉署卓越而有效的反贪工作,打开了良好的局面。(黄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