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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贪腐为何越治越贪:体制性的不治之症

  即位之初,崇祯帝还以“文官不爱钱”诫勉朝臣,给事中韩一良列数官场送贿常例,直白地指出:而今何处不是用钱之地,何官不是爱钱之人。原来以钱换官的,怎能不以钱偿还?都说县官是行贿之首,给事是纳贿之最。言官都归咎守令不廉洁,但守令怎么廉洁?上司要索取,过客打秋风,推荐、朝觐都靠钱铺路。这些钱不从天降,非自地出,想要清廉,有可能吗?据韩一良说,他还算交际寡少的,两个月来就拒收“书仪”五百余金,其他贪得无厌的科道官,受贿数可想而知。他的结论:“今日之势,欲求人之独为君子,已不可能!”

  明亡前一年,刘宗周以县令为例,也做过一番分析:“上官之诛求,自府而道,自道而司,自司而抚而按,而过客,而乡绅,而在京之权要,递而进焉,肆应不给。而至于营升、谢荐,用诸巡方御史者尤甚。”一个小小的县令,必须满足层层叠叠各级上司的贪心欲壑,还必须向左右其仕途的巡方御史送礼行贿。只要他还在这个体制内,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把向上行贿的巨大成本转嫁给县内的老百姓。这样,“一番差遣,一番敲吸,欲求民生之不穷且盗以死可得乎?”

  至此,可以对这种体制性贪腐做一个概括:整个社会创造的财富,已经失去了相对合理的分配机制,而是最大限度地流入了掌控从中央政权到地方权力的各级官员与胥吏们的私囊。这些官员与胥吏,作为统治阶级的主体,理应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财富的职责,但体制性贪腐却遵循着按官等分红利的潜规则,把他们中最大多数成员拖入了腐败的磁力场,成为大大小小的实际受益者,欲为君子而已无可能。与此同时,体制性贪腐逼使卷入其中的每个官员在向上送贿与向下贪赃的两极之间恶性循环,饮鸩止渴而欲壑难填。这种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就是把不断扩大的送贿负担转嫁给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彻底崩溃,把广大民众逼上“穷且盗以死”的绝境。这种体制性贪腐的必然结果,最终把明王朝送上不归路。

  有意思的是,李自成农民军攻下北京,勒令朝中达官贵戚“输银助饷”,规定内阁大臣十万两,京卿与锦衣七万或五万,给事中、御史、吏部与翰林五万到一万不等,各部属吏数千,勋戚无定数。这种级差标准与晚明官场贪污受贿的数额等级倒是相当匹配的。

  吴晗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明史》作为二十四史殿尾,其晚明的故事足可令后来者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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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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