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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贪腐为何越治越贪:体制性的不治之症

  崇祯即位,晚明官场进入了贪腐总动员,把接受请托叫做“开市”。明亡前一年,一个小小的锦衣卫签书为其乡戚寄进的羡余竟高达八千金,官场上下贪赃送贿的程度不难推想。贪污行贿的手段也花样出新。上司勒索,不是说“无碍官银”,就是说“未完抵赎”;过境打秋风,名为“书仪”,少则十金以下,多则十金以上,还只是常例;欲结心知,“岁送不知几许”。官员获巡按推荐,关系仕途甚大,受荐者按例应致送每个荐主百金,给列名推荐者五十金,“近且浮于例”,行情水涨船高。州县官每次考绩朝觐,“或费至三四千金”。外官赴京办事,潜规则名目繁多,连正常公务,也必须行贿。部队到京城领饷,“凡发万金,例扣三千”,以致有“长安有饷不出京”的谣谚。

  官场免不了交际往还,据《玉堂荟记》,地方官派人入京疏通人脉,从内阁到六部,起初送礼“至厚不过肆十金”,京官受纳后还回馈二匹或四匹帛,打的都是“交际”的幌子。明代官场还有一种惯例,外任官回京前,必以官俸刻印一书,以一书一帕馈赠朝官。以书帕为馈送,总算是雅事。但在体制性贪腐下,书帕逐渐变味,据顾炎武说,“书帕自万历以后,改用白金”,一书一帕以外还须附加银两。先是“书帕少者仅三四金”。其后,尽管三令五申“严禁交际”,旨在防贪,其实禁不胜禁,“津要之地,日益加多,秘诡万端,乃所谓贿赂非交际也”。书帕竟成“雅贿”的遮羞布,数量也增至三四十两,有所谓科(给事中)三道(御史)四之说。一边是冠冕堂皇地“严旨屡申”,一边却是贪赃送贿的不断加码。据《枣林杂俎》,崇祯末,官员致送贿赂,已动辄成百上千两,“都门严逻”,“苦于赉重”,检查尽管严厉,行贿收赃却“径窦愈广”。先以高价值的黄金淘汰白银,取其易于挟带,在馈送书帕的名刺上写明“经稿几册”,实即“黄金几两”的隐语,把雅贿发挥到极致。其后,黄金“犹嫌其重,而易以圆白而光明者”,即“以美珠代精金,其挟持尤易,而人不觉”。京城盛传“白变黄,黄变白”的谣谚,价昂物小的黄金、美珠、人参、异币,特受贪官污吏的青睐。

  崇祯三年(1630),兵部尚书梁廷栋算了两笔账:“朝觐、考满、行取、推升,少者费五六千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选一番守令,天下加派数百万。巡按查盘、访缉、馈遗、谢荐,多者至二三万金,合天下计之,国家遣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余万。”这还仅仅是选任守令与巡按出访两项,整个官场类似环节不知凡几,贪贿总数就是天文数字。在他看来,贪风不除,即便不派“辽饷”,老百姓仍会“愁苦自若”。明末体制性贪腐转嫁给百姓的负担,远比辽饷之类的三大饷还要严重。

  •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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