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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室延续千年而屹立不倒之谜

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有:第2条到第11条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坚持的臣民

  《大宪章》的条款自确立之日起就一直被较真的英国臣民坚持着。

  任何专制者都是臣民权利的天然剥夺者。所有的国王都希望自己可以随心所欲,随意剥夺臣属和人民的自由,任意征税。英格兰国王也不比其他国王开明。国王签署《大宪章》,是因为屡次战争的失败削弱了他的权力。《大宪章》以及宪政制度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国王开明或仁慈,而是臣民用刀剑逼出来的,是战争的结果。臣民的权利不是君主恩赐的,而是他们自己争取来的。

  从《大宪章》签署的1215年,到国王亨利四世在位的15世纪初期,期间将近200年,《大宪章》不断地被历任英国国王确认,达32次之多。英国宪政的发展是在权力与权利的反复较量中推进的,在斗争与妥协、流血与谈判中推进,是在回潮复辟与反回潮反复辟的纠缠中推进的,直到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才最终获得成功。

  宪政主义的发展也是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英国宪政革命过程中形成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形成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体系。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随后的《权利法案》。法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是《人权与公民宣言》。现代宪政的核心是公民遏制执政者的权力。

  宪政的意义在于:提升了法律的作用,确认了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从治民的手段演化为限制权力的武器,人类社会得以实现真正的法治;实现了对权力的约束,把权力关在了笼子里,让它只能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戕害人民;从枪杆子决定统治转变为法律决定统治;约束的刚性和规则的一致性,带来了政治的稳定性。

  宪政的要素

  尽管《大宪章》与现代的宪法比较相去甚远,但它被认为是现代宪政制度的源头,具有奠基性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一种政治架构,是把权力纳入法律框架内、对权力作用有明确界定和限制的政治架构。对权力作用的界定与限制,是通过专门的法律??宪法,或以若干法律构成的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体系??明文规定的,并通过有效的机构和措施保障这些规定的实现。

  宪政的起源并非由于争取民主权利的努力,而是限制专制权力的努力。宪政的出现是人类对权力膨胀的危害做出的反应,是约束权力的措施。宪政是人类为权力制造的笼子,以限制权力的越界和蛮横。

  宪政的第一要素是“宪法至上,权在法下”。

  人类早在4000多年前就制定法律,但宪法的出现只是近几百年的事。宪法的英语原意是架构、构造的意思,表明其规定社会共同体政治框架的功能。宪法不用于一般的法律种类。刑法是针对社会成员犯罪行为的,民法是关于社会成员之间纠纷的,而宪法则是确定执掌权力者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关系的,是关于权力的授予、应用与作用边界的法律,也是明确社会成员权利的法律。

  宪政的第二个要素是宪法的实行。

  没有哪个统治者不说好话,不自称是人民的当然代表。但他的所做与所说常常不一致,甚至相反,而被统治者无可奈何。有的国家有非常好的宪法,但统治者只是用它来骗人,从来不曾真正实行过。所以,宪政的要义不仅在于宪法的条文,更在于宪法的实行,在于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建立。宪政强调的是权在法下,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对于不服从者,必须有制约措施。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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