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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室延续千年而屹立不倒之谜

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有:第2条到第11条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关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条款有:第38条规定,未有可信证据,不能使任何人经受审判;第45条规定,所任命法官、治安官、郡长和执行吏必须熟知法律。第39条写道:“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地位相当的人)的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个着名条款是现代英国和美国“保证人生而自由”的宪法概念的基础。

  国王做了这么多承诺,如果不兑现怎么办?《大宪章》第61条有明确规定:贵族须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落实。如果其中有4人发现国王违约,即可向国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国王须在40天内改正。如果国王没有改正,这25位代表即可联合全国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国王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王室城堡、土地与财产,以及他们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但不能伤害国王及其家眷。

  以上第61条和第14条是代议制得以形成的法律基础。《大宪章》虽然是国王与他的贵族臣属签署的,但第60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国臣民。国王授予封臣的所有的自由权利,封臣必须进一步授予他们的下属。

  《大宪章》与现代宪法比较相去甚远,没有关于国家架构、权力性质、公民政治权利的阐述,其行文也不是法律文书或契约文字,而是国王对臣属与主教承诺的语气。它是一份保证书。它所涉及到的臣民权利也主要在财产权利方面,没有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表述。尽管如此,《大宪章》的历史意义仍然非常重大。

  《大宪章》的核心是限制君主的权力,保护臣属的权利。如果没有臣属同意,除了常规的三项援助金(国王被俘、长子授爵和长女出嫁时的援助金)外,国王不得擅自增税;国王在立法征税等事项上要与臣属充分协商,征得臣属的同意,而且要提前40天送达告示;明确规定自由人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明确规定臣属有监督国王和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力,并设立25人的常设机构。

  《大宪章》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的开始,它的前提是承认国王的权威和统治。但是,它也限制王权,不准君主为所欲为,并且把对君权的限制用文字明确下来,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并约定了违约罚则。

  《大宪章》体现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的原则;体现了政府和国王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原则;并设立了监督约束机构,这是《大宪章》最重要的意义:统治者必须受到契约??执掌权力者与让渡权利者之间的契约??的约束。而且,《大宪章》“这样一份冗长、琐细和务实的文件之签署本身,就意味着将会有法治产生。”(《英格兰宪政史》第11页,F。W。梅特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关于权力的契约与约束,还有法治,构成后来的宪政主义的核心。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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