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大宪章》一共有63项条款,对自由、司法公正和财产权做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臣属权利。
其中关于自由的条款有:第1条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第63条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并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
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有:第2条到第11条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关于限制王室和政府权力的条款有:第25条规定一切郡、百户邑、小邑、小区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条规定,治安官和王室管家吏不得自任何人那里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第30条规定,未经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长或执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车马作为运输之用;第31条规定,王室不得强取他人木材建筑城堡等;第23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桥梁;第5条规定一切不正当不合法的地租与罚金一概免除。
《大宪章》第12条的内容是:如果国王被俘需要赎金,如果国王为长子举行授爵仪式需要花钱,如果国王为长女出嫁准备嫁妆需要费用,在这三种情况下,国王可以向他的直属附庸征收适当的援助金。除此而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将不得征收任何免服兵役税和援助金。
如果国王因某个事项,譬如对外战争,确实需要附庸们的经济支持,需要额外征收税赋,第14条规定,必须为此召开由教会主教、修道院长和贵族参加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这样的会议,国王必须提前40天向所有与会者送达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事由、时间和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