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
《大宪章》所表达的基本原则大都不是1215年的创新。有些原则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传统,有些是诺曼征服时国王与附庸们的约定,还有些则是自治城市特许状的扩大。当然《大宪章》也有重要的创新,譬如成立25人的监督委员会。
英国是文明发育较晚的国家。当凯撒在公元前55年率领罗马军团跨越英吉利海峡踏上英格兰土地的时候,当地的凯尔特人还处于氏族部落阶段。罗马人统治英格兰近4个世纪,在此期间,英格兰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传统,也受到罗马法治的影响。公元410年,西罗马帝国受到内乱和日耳曼蛮族侵扰,放弃了英格兰。
罗马人离开后,日尔曼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涌入英格兰。盎格鲁-撒克逊人有着部落社会的民主传统,其首领是选举产生的。他们在英格兰建立多个小王国,仍召开民众大会,选举产生首领和国王。大事由民众大会决定,日常事务由首领和国王处理。当小王国在征战中合并为大王国时,小王国变成了郡。在郡一级,民众大会依然召开。王国事务由贤人会议决定。国王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贤人会议也能够废黜国王。贤人会议的组成并不固定,包括主教、修道院长、“方伯”(地方首领)、国王的臣僚等。在1066年的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的新国王是从已故国王的近亲中选举产生的。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虽然已经从氏族部落的大众民主演变成了少数贵族的精英民主,但一直保持着对君权的强大制约力。梅特兰说:“诺曼征服前夜宪政的真正的积极因素在于,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位国王未经王国大会(贤人会议)同意就自行立法或征税??这是最重要的。构成了对纯粹专制主义极具价值的阻碍,尽管强大的国王可以自己决定王国大会会成为什么东西。”(《英格兰宪政史》第41页)
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率领军队入侵英格兰的是诺曼底大公威廉一世。威廉入侵英格兰,并没有获得他在诺曼底的附庸的普遍响应。这些贵族们不愿意跨海作战。他们认为,威廉要求继承英格兰王位不在他们规定的兵役义务之内,而且跨海出征要超过40天,超出了附庸每年服兵役的规定时间。威廉只好四处招兵买马,悬赏告示:谁愿意跟他去,就有希望得到战利品和土地。许多来自佛兰德斯、布列塔尼、安茹、美因茨和普瓦图(今天的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一带)的人汇集到了威廉旗下。这些人在诺曼征服后成了英格兰的新贵族。
跟随威廉打天下的贵族及其后代认为,他们的权利不是国王恩赐的,而是参与打天下换来的,不能被随意剥夺。由于国王没有常备军,必须依靠贵族的军事支持,因此不可能像中国皇帝那样,兔死狗烹或杯酒释兵权、高高在上独享大权。
威廉一世死后,选举的传统保存下来。他的两个儿子,第二个国王威廉二世和第三个国王亨利一世,都不是长子,“依据当时的观念,都不能依据继承权来主张王位,他们都诉诸了选举,依靠的是民众的支持。”第四个国王斯蒂芬也被迫“通过选举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签署《大宪章》的约翰国王能够登基也与选举有关。
另一方面,诺曼人由于政治上发育较晚,他们本能地保持着对权力警惕和制衡的传统,坚持契约的对等性;再加上英国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民主传统,英国国王强化权力的企图受到臣民的强烈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