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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室延续千年而屹立不倒之谜

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关于保障臣民财产权益的条款有:第2条到第11条对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笼子与权力

  签署《大宪章》的约翰国王是诺曼征服后的第7代国王。约翰是一个试图有所作为的国王。但是他连吃败仗,丢失了包括诺曼底在内的法国领地。为了夺回失去的领地,他超出常规强行增加税赋。约翰与他的贵族附庸们的关系本来就不好。历史学家屈勒味林对他的评价是:“本性虚伪,自私,而又残暴,故最易为人所痛恨。”这样一个招人厌恶的国王试图加税,遭到贵族的联合反对。1215年5月5日,贵族们宣布不再效忠国王,举兵造反,并在市民的支持下占领了伦敦。约翰国王迫于无奈,才签署了《大宪章》。

  造反的贵族和市民们并没有取代国王、改旗易帜的企图。他们只是要限制国王的权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剥夺,自由不被侵犯,寻求司法公正。他们不是要改朝换代,而是要制作一个结实的笼子,把君主的权力关在里面。

  《大宪章》主要是贵族权利的诉求,也涉及到自治城市的市民和贵族的附庸。而对权力的约束一定会使整个社会受益。

  《大宪章》虽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但是某种意义上也使得王室受益。人类历史上那么多王室都被灭族了,有的王族灭绝得十分惨烈。而英国的诺曼王族却延续了近千年。这是人类历史上可以追溯得最久远的王族之一。帝王血脉延续长远的诀窍就是放弃权力。由于权力受到宪政的限制,国家最终实行了君主立宪制,英国国王成了安全、荣耀、潇洒的虚君。

  当然,帝王们放弃权力绝不是情愿的。《大宪章》签署之后,英国人又多次进行流血斗争,甚至在1649年把违约的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王室才逐渐被迫放弃权力,还权于民。

  时代背景

  从《大宪章》可以看出,英国国王与东方帝王相比真是太窝囊了。英国的臣属不仅不以君为纲,不三拜九叩,居然与君主讲条件、限制君主的权力,还居然成立监督君主的机构,甚至还能够以夺国王城堡抢王室土地财产相威胁。这在东方都是大逆不道、千刀万剐的谋逆之罪。

  英格兰《大宪章》以及宪政制度的出现并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发展的一个结果。屈勒味林指出:“宪政主义源于封建主义。”

  (《英国史》上,第19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封建制度下,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交换关系、契约关系。《大宪章》就是这种契约的书面化和制度化。

  不只是英国有《大宪章》,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在中世纪后期也出现了类似的文件。霍尔特说:“12、13世纪的自由不是由一个国家感染传播到另一个国家的,它们是当时那种氛围本身的一部分。”

  自治城市的特许状与《大宪章》的性质相近,《大宪章》也可以看作是城市特许状的扩展。伦巴第同盟在1183年与腓特烈一世皇帝签署的和约、1188年莱昂国王阿方索九世发布的对封臣授予特权的敕令、1205年阿拉贡国王彼得二世为加泰罗尼亚起草的妥协性文件和1222年匈牙利国王授予封臣的诏书等,都是类似《大宪章》的文件。在英国,早在《大宪章》签署115年前,国王亨利一世登基时就发布过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自由宪章》(CharterofLiberties)。亨利的《自由宪章》是《大宪章》的先声。

  所以,霍尔特在他那本与《大宪章》同名的书中说:“英国国王约翰不得不通过授予自由宪章而结束一个艰难的战争时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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