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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民间索赔胜诉第一案始末:“船王”讨船77年

几十年间,陈家风云变幻,陈洽群辗转香港、日本等地诉讼,陈乾康都只能留在上海远远观望。陈中威说,祖父陈洽群去世后,陈乾康找到陈春,多次希望参与中威案:“祖父去世后,他开始以长辈的身份向父亲施压。

  “汉奸”

  回大陆后,陈洽群还曾四次赴日本,六次赴北京,打听中威案解决进程。然而,从1985年中风,到1992年在香港过世,陈洽群都没有等到日本的赔偿。

  陈洽群去世后,陈春来到中国法律中心香港分公司,聘请任继圣、高宗泽、王明毅、宋杨之和江山为代理人。任继圣、高宗泽都曾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明毅曾在司法部任职,宋杨之和江山在当时也都已是知名律师。正是他们,构成了后来56人律师团的基础。

  不久后,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司玉琢也由任继圣介绍,接触到了陈春和陈震兄弟。

  据媒体报道,当时中威律师团的豪华程度,只有文化大革命后对“四人帮”的审判能与之媲美。

  司玉琢说,当时律师团成员“什么领域的人都有”:“公法的,民法的,司法的,海商法的。很多权威学者都被正义感驱使,参加中威律师团。”陈春每年都邀请顾问团成员聚在一起,讨论案情。

  后来陈家主要的出庭律师叶鸣就是在此时介入到案件中的。此前,他已在上海做了五年法官,在美国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方向就是国际法。

  参加中威律师团,也成为律师谋取名声的好时机。和叶鸣一样希望能够参与律师团的,还有他在复旦的同学、专注海商法的陈发银。

  因为不懂英语,陈发银没有能够加入律师团,但他仍然不愿放弃这起“民间对日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所隐藏的商机。1988年,陈发银“倒戈”来到三井商船株式会社上海总部,毛遂自荐,成为三井在中国的代理律师。

  在国内诉讼真正的转机发生在1987年。那一年,大陆颁布《民法通则》,规定此前所有未被处理的事情,都能够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律师团缜密的研究,在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诉状。

  陈春的弟弟陈平说,陈发银其实帮了陈家一个大忙。“陈发银向日本保证,中国法院绝不会判中威胜诉,三井在他的唆使下才出庭应诉。”若不是陈发银,三井迟迟不应诉,案子的程序将根本无法启动。

  1991年,中威案第一次开庭,司玉琢和高宗泽作为律师出庭。站在主辩席上,司玉琢感受到浓浓的火药味,这让身为学者的他有些站不住:“都有点审不下去的感觉”。

  另一项不利因素是,整个90年代,上海舆论界对于中威船案的报道以负面居多,一些媒体还用“汉奸”形容陈顺通租船给日本的行为。

  司玉琢说,在庭上,代理律师陈发银不断发问,一直在“打程序”,说原告的诉讼主体中威轮船公司,早在1949年陈顺通去世后就已不复存在,陈洽群、陈春先后在香港注册的中威轮船公司,与“老中威”毫无关系。

  第一次庭审,律师团觉得效果并不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司玉琢因为教学任务繁重,慢慢淡出了律师团。

  权威学者的淡出成为一种趋势,后来中威案的出庭律师叶鸣和潘公波,都是专职律师。

  叶鸣说,由专职律师接手,是一件好事。他形容1996年之前的三次开庭,都是被“牵着鼻子走”。

  时任上海市人大代表宋经中恰好见证了1995年5月的那次庭审。宋经中的感受是,学者太温柔,会宣扬民族大义和法治精神,不会打官司。

  如果100分是满分,叶鸣给中威案的难度打了个98分。接手后,他和潘公波开始迅速理清思路。诉讼策略转变为以陈春、陈震为主体,追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违反租船合同,要求三井针对损害做出赔偿。

  1996年的第四次开庭,叶鸣作为主辩律师出庭。那次的庭开了9天,庭审最后,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责任,愿意做出补贴。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海镇曾在三井财团做法律顾问,他知道三井有一套非常完整的法律班底:“他们知道案子在法律层面问题不大才会同意补贴,不然,肯定不会善罢甘休。”

  叶鸣说,从那时开始,案子的赢面变大。在法院受理6年之后,巨额赔偿的前景开始真正明朗起来。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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