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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女童案:女被告庭审中3次大哭 无家人到现场

昨天,饿死了两个孩子,如今却又有孕在身的乐燕,站在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上。经过近一天的开庭审理,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乐燕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是对于孕妇而言,所能获得的最高刑罚。

  她其实享受到了爱

  在法庭辩护阶段,乐燕的代理律师曹骏也多次讲述乐燕的成长经历,认为乐燕是一个遭受遗弃的人,“这起案件,总的来说,是一个被遗弃的人,又遗弃了她的孩子。”曹骏说。乐燕生于1991年,是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先是被她的妈妈送到外婆家抚养,到她4岁那年,又被她妈妈送到了乐燕的爷爷乐生(化名)处抚养,一直到14岁离家出走,16岁染上毒瘾。后来,又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但因为有孩子需要抚养,也没有执行。“更关键的是,乐燕至今都没有户籍,没有任何的合法身份。”曹骏说,这些都造成了她人格的缺陷和感情的冷漠。

  虽然乐燕也在最后陈述中说,自己没有获得过爱,因此,不懂得去爱别人。但公诉人却认为,乐燕其实享受到了爱。“在乐燕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是社区、亲朋伸出了援手。乐燕男友李某80多岁的太婆领着低保,但从来没有拒绝帮助她,还常常给她钱,烧好了饭去看她们。社区民警也常常去看望她们,连乐燕都说,把社区民警当做父亲。在乐燕的身边不缺关爱,因此,怎么能以这个理由来为乐燕的犯罪开脱呢?”在法庭上,陪审员也问她:“你知道什么叫爱孩子吗?”乐燕说:“别的孩子没有的,我要给她们最好的。”

  释疑

  为何是故意杀人罪,为何是无期?

  庭审结束后,南京市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解读了相关疑问。

  01

  为何是故意杀人罪?

  明知两幼童无人抚养照顾 主观上放任惨剧发生

  昨天,公诉机关以乐燕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庭公诉,最终法庭也认定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此案的定罪,一些人持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构成遗弃罪、虐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周侃也做了解释。周侃说,对于乐燕一案,合议庭认为,她身为两名幼童的生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的帮扶下有抚养能力,对两名幼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她在主观上明知两幼童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在无人抚养照料的情况下,会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可她却将门窗紧闭,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而在外期间,她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不回家履行抚养照料两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这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导致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发生。乐燕在主观上对两名幼童的死亡后果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两幼童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合议庭认为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

  02

  为何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预见了自己行为会造成的后果 主观上不存在疏忽

  也有人认为,乐燕实际上还是尽了部分抚养责任,只是因吸食毒品后,过失导致了两个幼童的死亡。她的犯罪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

  对此,审判长周侃称,乐燕在庭审中供述,其最后一次离家时给孩子预留的食物和饮水够她们吃三四天的,没有把钥匙给其他人,也没有委托他人帮忙照顾孩子。她知道长时间不回家,小孩会饿死,并认为这是常识。可见,她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两名幼童死亡的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她并非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种后果,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后果但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她的主观心态不属于过失,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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