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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006年被定劳教2009年执行 待老家被指在逃

绥化市劳教委开给张淑芝的聆询告知书,抬头却写的是“望奎县公安局”张淑芝还在决定书上看到了手写的标注:“该人于2006年9月14日被批劳动教养,该人于2006年至今在逃”字样。

  公安机关的“告诫”

  7月29日上午,绥化市公安局宣传科长史雨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史科长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对张淑芝做出的劳教决定,是依据相关法律做出的,批准程序也严格依法。只是因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在望奎,而她又非杀人犯,对社会危害不大,所以才在她进京上访时抓获。

  在采访中,史科长再三强调,张淑芝多年来四处上访,甚至在北京一些敏感地区也留下足迹,是典型的“无理访”。望奎县、绥化市、黑龙江省几级信访部门都有结论,不必过分纠缠细节。

  当记者提出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劳教确实程序有问题时,史科长回答:“程序合不合法,去找司法部门,不是我们宣传部门的事。”

  他又告诫记者,“你不要仅仅揪住这一点不放,要把整个事情理清,还原事实。”他还提醒记者不要只抓住这一点“做文章”。

  针对2006年的劳教决定并未依法提供给当事人,史科长的回答是:如果她聘请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走相关法律程序,他们是准许律师调卷的。记者提出,张淑芝家人聘请的律师在2010年3月曾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被拒时,史科长让记者“不要听信他们的一面之词”……

  我国著名劳教制度研究专家王公义认为,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民一旦被决定实施劳教,决定机关必须向本人或家属“当面”宣读决定并提供决定书原件,本人不在则须通知家属。

  “从2006年至2009年,张淑芝劳教决定做出三年间,曾先后几次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办理手续,证明她一未上访,二未‘在逃’,公安机关用‘在逃’开脱内部管理不善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王公义说。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王公义认为,用一个过期的劳教决定对张淑芝实施劳教,该行政行为对她造成了伤害和损失。此后她又因劳教程序违法上访,7次被行政和刑事拘留。这一系列对张淑芝的伤害,都应给予国家赔偿。

  从2010年起,张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多次前往绥化市法院递交有关状告劳教委的立案申请,结果法院都以她不能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为由而不予立案劳教部门至今未向她提供劳教决定书原件。

  王公义强调,张淑芝向人民法院提起状告劳教委的行政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告官”的举证责任在政府一方,法院以张淑芝不能提供法律文书为由不予立案明显是在推诿。

  他说,堵住百姓从司法角度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既是不依法办案,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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