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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006年被定劳教2009年执行 待老家被指在逃

绥化市劳教委开给张淑芝的聆询告知书,抬头却写的是“望奎县公安局”张淑芝还在决定书上看到了手写的标注:“该人于2006年9月14日被批劳动教养,该人于2006年至今在逃”字样。

  待在老家的“在逃”

  2010年9月28日,张淑芝一年劳教期满前一天,拿到了绥化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上面显示:对张淑芝劳动教养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06年9月14日,而劳动教养期限是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

  张淑芝还在决定书上看到了手写的标注:“该人于2006年9月14日被批劳动教养,该人于2006年至今在逃”字样。这句话让她如坠雾里:首先,自己这三年间一直在望奎老家,有相关“铁证”为据;其次,怎么能凭一个三年前“作废”了的决定书把自己抓去劳教?

  张淑芝向记者出具了她于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9月期间在望奎县生活的11份证据:2006年9月22日,在望奎县前进派出所领取二代身份证;2007年9月15日,在望奎县中医院做甲状腺彩超;2007年12月11日,在望奎县社保局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08年8月4日,在望奎县医院做甲状腺彩超;2008年10月8日,在望奎县领取退休证;2008年10月20日,在中国人寿望奎县分公司办理理赔申请手续;2008年10月24日,在望奎县社区劳保工作站领取病退认证;2008年11月5日,在望奎县医院做双肾彩超;2008年12月24日,在望奎县运输公司领取低保卡;2009年,望奎县北三道街农机商中东院房主高淑清书面证明她于2009年5月至9月期间租住该处;2009年7月30日,在望奎县前进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获得迁移后的户口本……

  这期间,张淑芝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淑芝参加葬礼的过程也有多个人证。

  张淑芝想不明白:自己当时明明在望奎县,并多次前往多处公共场所,甚至到派出所办事,望奎县公安局却“抓不到”她,还让她顺利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迁移手续。而在三年后的2009年9月,却在她赴京看病时舍近求远地带回她?

  面对张淑芝的质疑,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称:“这有什么想不通的?张淑芝是县里‘挂了号’的人,谁知她进京是治病还是上访?当时正值建国60周年大庆,维稳肯定是重中之重!”

  “过期”的劳教决定书

  为何张淑芝人在望奎三年公安按兵不动,三年后又把她从京城带回?望奎县公安局通过县委宣传部给出的回复是:“张淑芝因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劳动教养一案,当时办案单位是我局红卫派出所,由于该案并非刑事案件,因此未对张淑芝进行网上通缉,也未向我局各单位发案件协查通报,我局其他单位及民警因不了解案情未发现或抓获张淑芝属正常现象。

  同时,虽然有证据说明张淑芝三年期间多次在望奎逗留,但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业务工作比较繁杂,况且张淑芝仅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非重大犯罪活动,对其的工作力度不是很大,未及时发现也属正常现象。”

  张淑芝表示不服:“就算公安找不到我人,难道三年后逮到,就可以凭原来的劳教决定书把我关起来吗?”

  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张红云律师指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绥化市劳教委2006年已经作出劳教决定,也已失去法律效力,依法不应再去执行。何况这份劳教决定书填写的时间是2006年,执行的期限是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

  黑龙江省劳教局管理处张处长也向记者表示:“望奎公安局在投送张淑芝时,确定张淑芝是在逃,所以依据80年代公安部有关在逃的规定,5年内都可以对其抓捕。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张淑芝重新下达劳教通知书和决定书。这是当地公安机关对张淑芝案件的日期执行得不够严密。”

  黑龙江省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应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机构。

  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按指印。

  该负责人认为,绥化市有关部门在处理张淑芝一案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明知张淑芝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和户口迁移的情况下,不对张淑芝进行抓捕,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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