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 没有一个证人到场
徐祥华还记得当年在萧山法院一审开庭的场景。他和陈金江的家属都在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要求对凶手“处以极刑”。
“陈建阳的律师凌为健,给我印象最深,”徐祥华回忆,凌为健在法庭上辩护,说当事人根本没有参与作案。
一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到下午3点30分结束,中午休庭1个小时。
凌为健生前留下的辩护材料显示,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是一块石头,认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未作血迹、指纹鉴定。
此外,该案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并未采纳。
庭上,凌为健律师指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于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辩护人还要求提供“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陈建阳的母亲裘仁梅回忆。
虽然辩护人当庭提出众多疑点,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杭州中院仍于1997年7月11日落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
“1996年适逢‘严打’,那时的司法机关办案、判案,奉行‘两个基本’原则,符合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即可。”一位浙江司法界人士认为,萧山案一审可以说是“严打”背景下的产物,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