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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错案5当事人要求追责责任人 法官道歉

昨日,萧山案立案复查近6个月后,浙江高院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认定5青年两起抢劫杀人罪不成立。再审现场,5青年感谢司法机关纠错,同时要求对相关错案责任人追责。

  【检察院】 重要指纹证据神秘“消失”

  1996年3月7日,萧山市公安局向萧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

  萧山警方随卷移送了后来被辩护人认为“矛盾百出”的有罪供述。一些讯问笔录上,不见侦查人员签名。

  陈建阳等5人被认定分涉两案: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抢劫杀害徐彩华,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杀害陈金江。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

  “检察院和公安的关系,原则上应该是制约为主、配合为辅,但那个年代,公检法被看作是一家,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了配合为主、制约为辅。”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辩护人分析。

  上述辩护人指出,当年即便警方没有固定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目击证人及血迹指纹等直接证据。6个月后,1996年9月28日,萧山市检察院依旧批准逮捕陈建阳等5人。

  1996年11月26日,萧山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

  1997年初,杭州市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后随案移送“一块带血的石头”,但血迹无法作出检验报告;关于两案赃物,警方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于刑讯逼供,专案组则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在缺失的诸多证据中,指纹证据异常关键。18年后,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钟国林律师,从警方提供的新材料中发现:在徐彩华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还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处指纹。而在陈金江命案中,警方现场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纹。

  两命案的现场指纹,有比对条件的均在10枚以上,但均未随卷移送。“程序上讲,办案机关这是选择性移送,尤其是隐匿或不开示对嫌疑人有利证据,严重侵犯辩护人知情的权利。”

  目前,尚无法确定这些指纹证据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但专业人士指出,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的缺失,检察机关显然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在1997年6月24日,陈建阳等5人被警方带走21个月后,杭州中院开庭审理萧山两起命案。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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